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淑蕾等23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41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依委員羅淑蕾等23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委員羅淑蕾等23人提案: 一、近年來我國企業其整體經營環境惡化,部分廠商僅為無意漏報,卻要接受鉅額罰鍰,使得廠商一旦被查獲違章時,乾脆逕行歇業,反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二、根據財政部統計95至97年間,罰金為24.8億餘元,當中超過100萬元個案占約90%。 三、爰參考立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已修正三讀通過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其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參考。建議將現行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三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 審查會: 1.依委員羅淑蕾等人提案修正通過。 2.第一項序文句末「…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修正為「…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3.第二項不予增訂。 4.其餘內容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第五十八條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委員陳淑慧等41人提案: 一、以97年度全年營業稅稅收數約1,580億元,依據3%的獎金目標,統一發票獎金一年約需編列47.4億元,但財政部實際確只編列約45億元,扣除給獎手續費2億元之後,真正用來發放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只有43億元,較稅法規定金額短少約5億元,顯然每年統一發票的給獎獎金實際上並未補足。修正第一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足額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 二、根據統計,從民國90年至95年間,每年消費者對中統一發票卻未領取獎金的總額,總計無人領取的發票獎金總額接近20億元,相當半年的發票給獎經費預算。歷年來政府均將消費者未領取的獎金,直接回歸國庫,等同變相減發中獎獎金。修正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不得將未領取的統一發票獎金逕行繳庫,應累積至次期之最小獎項─第六獎增開組數之依據。 審查會: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