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ㄧ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同榮
蔡同榮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賴坤成
賴坤成
簡肇棟
簡肇棟
李俊毅
李俊毅
彭紹瑾
彭紹瑾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節如
陳節如
郭榮宗
郭榮宗
陳亭妃
陳亭妃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黃淑英
黃淑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之一 國營公用事業之煤氣業,其中之天然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市內電話事業之收費,若定有基本費者,其用戶每月每戶實際使用所需繳交之從量費,及用水費、電費、通信費若高於基本費時,則基本費應不予計收;若低於基本費時,則以基本費計收之。 前項所稱基本費:謂國營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本條文。 二、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係煤氣業之一,且具「公用事業」性質。同時,現行法規更賦該事業具有區域性獨占之地位。 三、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 四、國營事業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額外再向一般民眾收取基本費。係參照「電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以及第二項「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之標準,進而訂定公用事業「基本費」:謂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