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七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 第七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一百九十三人至一百九十五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如下:
(一)近年來知識經濟益受各界重視,產業為追求永續經營並提升競爭力,競相投入創新研發,導致專利申請案數量激增,截至九十八年十二月止,智慧局發明專利待辦案件累積達十四萬六百四十六件,審查待辦期間約三十六個月。智慧局因長期審查人力不足,致每年專利審結能量無法因應快速累積之專利待辦案件量,如再以每年新增請求實體審查案件約四萬件計算,預估至一百零一年底為止,待辦案件將累積高達約十五萬五千件。專利申請案持續累積之結果,導致專利審查期間過長,企業研發成果無法及時取得權利並獲得保護,已成為阻礙我國產業發展、技術引進與經濟投資之主要瓶頸。
(二)智慧局係專利專責主管機關,雖法定編制總員額上限八百零六人,惟其中擔任專利審查效能產出主力之專利助理審查官編制員額上限僅為一百九十五人,僅占總員額百分之二十四,不僅難以因應居高不下之專利待審案量,且因現職專利助理審查官多數年資尚淺不具晉升資格,故未能適時勻出職缺以遞補新進人員,更加重審查能量與待審案量之嚴重失衡現象。
(三)考量智慧局審查業務工作性質特殊,須配置大量高素質之理工技術專長及學歷背景之專利助理審查官,實有必要增列專利助理審查官編制員額,以配合專利審查業務需要及增加智慧局人力調節彈性,爰在智慧局編制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增列專利助理審查官編制員額三十九人,同時減列辦事員及書記編制員額共三十九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
|
| 第十六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 第十六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前項勻用員額,應逐年減列;惟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二十。 |
一、修正第一項。有關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已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以為規範,爰刪除聘用人員須由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勻用之規定。
二、刪除第二項。智慧局現職約聘人員係依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勻用編制員額,並列入歷年預算員額計算,爰配合第一項規定之修正,智慧局約聘人員將不再自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編制員額內勻用。 |
|
| 第十七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遴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遴聘之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逐年減聘;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
鑑於專利進案量大,而正式審查人力長期不足,故智慧局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承審專利審查案件。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爰鬆綁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之進用上限規定。惟為避免外界對於兼任審查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之疑慮,並有效管控專利案件審查品質,本條例修正後於原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外所增聘之委員,將限於處理專利檢索工作,並就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之遴聘程序、資格條件及工作內容等另訂配套措施,以為因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