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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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十五條之二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 |
委員丁守中等3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為確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管理,明定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申報。
三、第二項係基於實務運作需求,並參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至少保存二年,以供查核。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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