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明溱等21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清池等18人、委員孔文吉等26人、委員鄭汝芬等22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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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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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十三條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1人提案: 一、89年6月14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修定刪除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參加中醫師專技高等考試之資格。且於「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中醫師特種考試於民國100年後結束,為保障中醫師檢定考試格者之權益,應予以修訂。 二、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則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相同於大學畢業學力,可應碩士考,兼之應後中醫系更屬當然。 三、中醫師考試應在同一考試標準、命題標準、閱卷標準、錄取標準下完成,以減少閱卷委員在問答題部分之閱卷標準差異太大,且中醫師專技高等考試之錄取率亦高達80%以上;故中醫師之特種考試應明定最低錄取率為10%以確保考試之公平性。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照委員鄭汝芬等22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於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考試院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第二十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
本院委員吳清池等18人提案: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考生之負擔,建議在本條第三項增列但書之規定,授權考試院另以命令定之對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減免之相關規定。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6人提案: 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始能對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免徵、減輕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為減輕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考生之負擔。爰增列第三項但書規定,以資適法。 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提案: 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才能對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免徵、減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為減輕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考生之負擔,故增列第三項之但書。 審查會: 照委員鄭汝芬等22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