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周守訓等17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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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三十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委員周守訓等提案: 一、歷年來財政部函釋(台財稅字第850153795、861922200、0910458277、0930477517號)均以民國72年8月3日後變更為非農用土地方行適用,針對民國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此,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此乃財政部建議文字。 二、此修正案將減少地方財稅收入,故此,財政部建議加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予以同意」,此為賦予地方政府裁量權之法律文字。 三、為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土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因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於移轉之際亦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相關規定,爰將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移作本條,以達到法規體系一致性,免其產生不公之象,亦維持法律穩定性與實現公平正義。 審查會: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及增列第二項。 二、其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