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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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生活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 第十二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
一、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
二、因各離島地區距本島航程遠近不一,以澎湖縣為例,境內更有為數眾多的離島,由於地方政府財政拮据,無法在各離島間建造交通船往返航行,加以冬季季風強勁,海象惡劣,離島交通船常因安全考量而停駛,離島地區之學生為順利就學常有不得已需於本島或其他離島寄宿、居住學校宿舍甚至租屋之情事,無法於當日往返於設籍之離島地島地區。是故為確實嘉惠離島學生,爰將交通費用修訂為生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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