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8人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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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委員楊瓊瓔等38人提案: 一、現行商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 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商業團體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 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3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自主權益。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