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天
余天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彭紹瑾
彭紹瑾
簡肇棟
簡肇棟
蔡同榮
蔡同榮
陳節如
陳節如
王幸男
王幸男
葉宜津
葉宜津
涂醒哲
涂醒哲
黃淑英
黃淑英
蔡煌瑯
蔡煌瑯
翁金珠
翁金珠
郭榮宗
郭榮宗
柯建銘
柯建銘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黃仁杼
黃仁杼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毅
李俊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投票當月之雙數週週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六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一、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 二、過去之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裁量方式訂定,且每次投票時間不一定相同(如2009年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延長一個小時),此對於中選會執行選務之公正性亦有所傷害,為增進中選會辦理選務之權威性及公正性,特將投票日及投票時間明訂於法律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