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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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於聲請人提出一年內完成結案。 | 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
一、新增第三項規定。
二、規範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結案之規定,讓司法院大法官運作能更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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