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李俊毅
李俊毅
黃偉哲
黃偉哲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同榮
蔡同榮
蔡煌瑯
蔡煌瑯
黃淑英
黃淑英
薛凌
薛凌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於聲請人提出一年內完成結案。 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一、新增第三項規定。 二、規範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結案之規定,讓司法院大法官運作能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