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1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2005-05-27,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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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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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江昭儀等3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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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林進興等5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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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陳重信等4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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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侯彩鳳等4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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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謝欣霓等4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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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親民黨黨團、委員張顯耀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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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謝欣霓等4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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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余政道等3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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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李顯榮等4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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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余政道等36人擬具「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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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余政道等3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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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鄭國忠等3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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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林正峰等4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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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侯彩鳳等5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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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侯彩鳳等4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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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邱永仁等53人擬具「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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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尤清等49人擬具「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保護研究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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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羅世雄等3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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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羅世雄等41人擬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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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李明憲等34人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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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鄭國忠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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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鄭朝明等35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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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40人擬具「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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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林重謨等4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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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李明憲等50人擬具「聽語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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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44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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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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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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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4人擬具「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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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唐碧娥等84人擬具「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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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7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榮民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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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吳敦義等6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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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委員林正峰等35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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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委員林正峰等5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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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委員林正峰等4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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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正峰等32人擬具「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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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正峰等3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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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委員曾燦燈等31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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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委員羅志明等33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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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委員羅志明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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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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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委員唐碧娥等3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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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委員陳杰等48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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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5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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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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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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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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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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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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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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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撤回對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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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撤回對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復議案,並撤回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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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撤回對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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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三及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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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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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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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七條條文及編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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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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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函,為內政部依戶籍法第8條規定,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捺印指紋工作,所需活體掃描設備等經費1億1,341萬元,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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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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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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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四等考試部分),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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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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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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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教育部函送「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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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勞工保險局94年度第1季止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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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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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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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93年度中央管河川疏濬、災害緊急搶修及搶險辦理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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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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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之標準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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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廢止「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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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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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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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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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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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函,有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輔導高雄市政府辦理2009年世界運動會,所需經費1億4,968萬元,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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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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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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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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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外交部函,為有關本院第5屆第6會期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該部94年度預算「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其「鼓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決議。該部針對該計畫補助細目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以利該部相關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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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財政部函送該部「國營事業民營化後之事業單位,其公股代表董監事遴選辦法、決策機制、考核及解任辦法專案報告」,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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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內政部函送該部警政署94年「建構e化勤務指管功能系統」案,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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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本院第5屆第6會期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該會須提列報告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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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運用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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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國防部函,為廢止「防空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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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函送「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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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94年度第1季補助計畫季報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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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交通部函送該部94年4月「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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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行政院主計處函送「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截至93年12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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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行政院主計處函送「9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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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主計處函送「9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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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第十九條條文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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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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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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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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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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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國防部函,為該部動支94年度第一預備金6億6,602萬2,000元,業經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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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國防部函,為該部動支94年度第一預備金6億6,602萬2,000元,業經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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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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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內政部函,為廢止「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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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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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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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與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交通部於94年1月及94年2月分別函送之「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二案,均已審查完畢,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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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為有關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主計處函為有關該處94年度預算案,計編列『公務機關歲計會計業務』、『普查及抽樣調查業務』、『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等六項計畫,其中『普查及抽樣調查業務』項下『基本國勢調查』及『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共7,041萬9,000元,經本院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經該會處理結果,准予全數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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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本院國防、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會同處理「國防部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部94年度預算所提決議事項應至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案明細表』請安排專案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有關該明細表中所列各項預算及經費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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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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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銜函送「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暨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及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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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齒科技術員協會等為建請審查「醫師法」修正案時,增列「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之法律授權規定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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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市醫師職業工會建請修正醫師法第9條及保留醫師法第60條條文「病名」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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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省西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請修正藥事法第104條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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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本院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縣汐止市民代表會為建請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條條文,將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名為鄉(鎮、市)議會,以符合地方民主自治精神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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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連福等提案為中二高台中環線豐原至霧峰段因財政窘困而停擺,整個環線形成一個大缺口,建請政府編列預算,儘速推動國道四號臺中環線開闢興建工程,並提前於民國98年底前完工通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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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芳雄等提案為去(93)年艾利颱風挾帶豪雨,重創新竹南清公路,造成多處坍方、落石不斷,如今每逢豪雨或間歇性雷雨沖刷,則汽、機車甚至民眾被落石擊中受傷之險象環生,令往來民眾備感威脅,建請交通部積極修復南清公路並儘速研商澈底解決之道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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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國軍軍紀渙散,國防機密外洩、放高利貸開地下錢莊、甚至開設應召站,建請國防部確實整頓內部軍紀問題,澈底調查軍中相關違法亂紀事宜不護短,並嚴懲違反軍紀之軍士官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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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行政院函送魏委員明谷等提案為彰化縣政府有意開發彰化火車站,於鐵軌上方約兩層樓高處興建「空中火車站區」讓前後站得以貫通,藉此帶動後站地區的繁榮,然囿於地方政府財源拮据,建請行政院全額補助該火車站開發計畫工程經費,以促進地方之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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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首度移師台南市舉辦之2005年台灣燈會,據交通部統計該次燈會總參觀人數突破5百萬人次,單日更高達百萬人次,顯見古都府城發展觀光的無窮潛力,建請中央比照高雄市連續2年舉辦蛇、馬年燈會前例,將明年台灣燈會續留台南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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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避免私立學校財務制度欠缺透明度,造成不法人士得以藉機掏空校產,建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規劃成立「私立學校管理基金」,以該基金經費進行私立學校財務會計查核與相關管理工作,並遴選專業會計師以定期與不定期方式對私立學校進行查帳工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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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等提案為南方澳籍金福漁66號漁船,在中日漁業暫定作業水域遭日本水產廳巡邏艇扣押,經家屬交付台幣約一百三十萬元後始釋回,建請政府嚴正表達我國抗議的立場,加速與鄰近國家簽訂漁業資源共享協議,公布我經濟海域範圍,供漁民作業依據,並研擬成立基金協助漁民交涉與訴訟漁船遭扣事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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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等提案為針對藥事服務費51元建請除改列由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公務預算編列外,過去歷年來因實施醫藥分業獎勵措施而由健保費中所提撥動支之費用亦應一併追回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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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杰等提案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取消對於包含腸胃道藥物、解熱鎮痛、鎮咳去痰、綜合感冒藥、一般皮膚外用藥、眼藥膏、抗組織胺、維他命、抗感染劑、局部麻醉劑等10大類,共1,20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此政策將直接影響百姓民生,建請該局恢復「1,200項指示用藥給付」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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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等提案以大客車事故頻傳,為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增訂營業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該車出廠日期、上次保養日期及預計下次保養日期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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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中央健康保險局預計從今(94)年7月起,不再給付10大類指示用藥,包括感冒藥、胃藥、咳嗽藥水、皮膚藥膏等,屆時民眾就診必須自費購買藥物,建請有關單位應考量廣大民眾就醫權益,重新研擬相關法令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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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等提案為蘇澳籍漁船海龍一號於今(94)年2月26日不幸發生五死二失蹤的船難事件,有關單位在整個搜救過程中僅救起一人生還,搜救執行明顯疏失不力,建請政府徹查追究相關責任,還遇難者家屬公道,並研議具體補償措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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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國立台北大學之設立,為附近地區帶來大量人口,並其為中心,形成一個廣大生活圈,但是緊鄰該大學之樹林市柑園地區,許多農地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建請政府相關單位謹慎重新評估並儘速規劃將柑園地區之特定農業區解編,以利當地之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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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行政院函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為1973年至1950年間戰死異域之台籍戰士英靈自終戰迄今60年未能迎回台灣安奉、台籍慰安婦向日求償未能有具體結果等事,建請行政院立即研議具體辦法,儘速迎回靖國神社之台籍陣亡戰士英靈,並針對台籍慰安婦提供對日求償之協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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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等提案為中部各縣市逾千家未辦營業登記之小吃店與攤販,陸續接獲國稅局開出之三千元罰單,經查係由許多職業檢舉人為賺取檢舉獎金,僱用工讀生抄寫商家資料所致;建請有關單位檢討檢舉獎勵制度,並取消檢舉人檢舉獎金及擬定鼓勵小商家正規營業之輔導計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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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俊雄等提案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有關為配合眷村改建,發給原眷戶每戶每月房租補助費新臺幣6千元整之規定,因時移事遷,已明顯不足,建請將該項補助費調整為新臺幣1萬2千元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