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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2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2005-11-15
報告事項
質詢事項-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林滄敏等3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銓忠等83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白添枝等36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黃宗源等35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朱鳳芝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高思博等34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劉盛良等39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林濁水等37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李紀珠等51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劉憶如等63人擬具「個人最低稅負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曾燦燈等5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遊說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幸媛等36人擬具「工會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5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何智輝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財政部函送「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並廢止「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三十四、司法院函送「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請查照案。
三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95年度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請查照案。
四十、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9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四十一、蒙藏委員會函,為修正「蒙藏委員會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截至94年7月盈虧情形表,請查照案。
四十六、法務部函,為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四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衛生署函送「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廢止「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二、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三、外交部函,為廢止「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請查照案。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補助經費按季陳報,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六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應考資格表」,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合作進行之「核電廠重要安全系統電腦失效分析計畫」,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為修正「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外交部因提供受風災重創之美國南部各州緊急人道援助,動支本(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6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六十五、內政部函送「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七、交通部函送該部94年8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第六點,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四、教育部函送「國立高中職學校老舊危險建物汰建暨教育資源嚴重不足新建工程計畫」,請查照案。
七十五、中央銀行函,為修正「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六、(密)行政院衛生署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吉里巴斯衛生部間衛生合作協定」約本,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七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一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請查照案。
七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八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八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及附件表單,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95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內開發基金之「各項費用彙計表」漏頁部分(頁碼1-44),請查照案。
八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該院95年度單位預算案勘誤表,請查照案。
八十九、教育部函送「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94年度100億元預算解凍報告,請惠予協助儘速排定解凍專案報告會議,以利計畫執行,請查照案。
九十、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臺中縣政府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有關晉用殘障人士不足罰款差額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殷永健先生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訂有排除條款,建請修法以保人民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蘇慧明先生為對制定「老人福利法」提出建議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彭欽仕先生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將領有個人退休保險金之勞工排除在外,殊有不公,陳請修法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張焰全先生為對建請修法,核撥91年度敬老福利津貼予選領一次公教退休金人員,以維晚年生活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景志先生為請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以改善榮民生活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姚溪海等179人為請將農保月投保金額比照全民健保中之額度,費率維持為1.35%,政府與農民之分擔比例為8:2,並維持喪葬給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詩王君為對審查之「公共場所限菸法草案」,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於「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增加「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字樣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駱坤良先生為現行軍保制度不善,建請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將現役軍人納入全民健保體系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今(94)年海棠颱風讓石門水庫原水濁度達到1至2萬,導致水公司6天無法正常供水,為避免台北、桃園地區民眾再次陷入缺水危機,建議在石門水庫至板新給水廠之間的大漢溪河段規劃興建攔河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客語認證,雖立意良好,但試場僅限於台北,將降低北台灣以外民眾參加意願,影響整體推廣成效,建議該會立即增加客語認證考試的南部試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內政部現行之大陸配偶入境面談機制,並未達到杜絕假結婚者入境從事非法活動,反而造成真結婚者無法入境,建請儘速重新檢討面談機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等提案為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及政府所宣示加強開發再生能源,建請政府於東北角地區設置風力發電廠發展專區,並推動「東北角濱海風車祭」活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高雄紅毛港社區遷村案延宕多年遲無進展,建請行政院及地方政府積極協商,提供居民合理補償條件,儘速完成土地徵收,讓該社區居民順利遷村,俾利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計畫啟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龜山鄉鄉民大學設置至今,歷經6年之久,鄉內民眾參與程度有限,導致浪費珍貴的教育資源;究其因,主要為部分學習課程收費昂貴,建請教育當局針對該鄉民大學熱心禪學給予鼓勵,以政府負擔全額學費方式嘉惠地方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復興等提案為建請交通部相關單位,參照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國家法規,適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之規定,將普通重型機車考照年齡由原先的18歲降至16歲,並輔以學習駕照或限制青少年使用時段及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等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