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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3會期第02次會議
日期:2006-02-24
報告事項
質詢事項-行政院答復部分
質詢事項-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趙永清等34人擬具「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5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5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李顯榮等3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案。
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草案」案。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祭祀公業條例草案」案。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七、教育部函送「卑南遺址出土文物移轉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二十一、交通部函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俄羅斯郵政簽署完妥之「國際快捷郵件補充協定(SUPPLEMENTARYAGREEMENTONTHEINTERNATIONALEXPRESSMAILSERVICE)」,請查照案。
二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四、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二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條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五十三條條文、第四十六條之附圖三及第五十六條之附件二,請查照案。
二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名稱為「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名稱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名稱為「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一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三十六、國防部函,為廢止「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公務人員員額編制表」,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請查照案。
三十八、交通部函送「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觀光局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三十九、交通部函送「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四十、經濟部函送該部能源局「94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暨附表名稱,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請查照案。
四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七、交通部函送「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四十八、交通部函送該部94年11、12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為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一、財政部函送「駐比利時臺北代表處與比利時臺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與法國海洋開發研究院簽署之「海洋科學及資源領域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五、(密)財政部函送該部關稅總局與澳大利亞海關簽署之「臺灣海關與澳大利亞海關情資分享協議」,請查照案。
五十六、(密)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函報因履行我與越南簽署貿易協定給予越南最惠國待遇之承諾,有關我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食米除外),擬增加越南為適用配額內稅率之對象一案,業經該院核復同意照辦,請查照案。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中油公司之「資產減資繳庫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秘書處函送朱委員鳳芝等87人提案建請本院在相關會議室內設置同步翻譯系統乙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法制、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國防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案暨交付該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修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案等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條文等行政命令計十三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二、本院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法制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案、「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規定」案及「國家情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等三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三、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所列及院會所收附帶決議案」、「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所列及院會所收附帶決議案」等2案暨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國防委員會審查「國防部函送該部動支94年度第一預備金6億6,602萬2,000元,業經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案」1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四、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五、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林添順先生請願案,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42條,有關公示催告,免除登載新聞紙方式,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十六、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曾文卿先生請願案,為請求修正民法1030條之1條文,有關遺產稅配偶應有財產半數請求權,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十七、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李國賢先生請願案,為有關成年犯前科紀錄資料,如前科人已過15年或20年後無犯罪之事實,是否能立法塗銷前科紀錄資料,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十八、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王安陸先生請願案,建請廢除或修正民法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10年時限,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十九、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杉村先生請願案,為對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提出淺見,並祈惠予指正,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吳宋豔如女士請願案,為民事訴訟法民事第三審須聘律師,自訴強制聘律師之規定,剝奪人民訴訟自主權,特提出抗議,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一、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財團法人大中法律文教基金會請願案,建請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以杜絕司法人員假藉該條款「串証之虞」之規定,而為濫權羈押之行為,維護人權之保障,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二、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願案,對法務部所提「法醫師法草案」提出建言,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三、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劉平貴先生請願案為有關婚姻內通姦生子衍生之法律漏洞問題,陳請修法改善,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四、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戴子涵先生請願案,為行政機關對人民處分罰鍰以銀元計算是否有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五、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邱雪紅女士請願案,建請民法早日修正有關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六、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方景鈞先生請願案,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七、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謝會先生請願案為「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茲就有罪判決確定者適用新法相關事宜,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適卓等提案為落實政府照顧警察、消防、義警、義消、民防、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及其家屬之政策,建請設立警消醫院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黑心食品充斥市面,且市面上民生必需食材常有農藥殘留疑慮,建請衛生署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抽驗各校採買蔬果是否有殘留農藥,並編列相關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購買專業檢驗儀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臂架型混凝土幫浦車類似消防雲梯車、吊車,屬於特種工程車,而世界各國對於任何廠牌之臂架型混凝土幫浦車均不必做傾斜測試,建請交通部取消特種工程車新車領牌接受傾斜測試之規定,及放寬前單軸後雙軸車輛底盤最大載重量限制至29公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我國高等教育近年培養出眾多優秀外語人才,整體國民英文能力在亞洲國家亦屬中上,建請統合相關機關,廣徵具外語能力之民間觀光義工,建立資料庫與有效排程系統後,在我國國際觀光網頁上供來台外國人士預約導覽義工,並配合成立觀光客在台簡碼服務專線,加強觀光客服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憲中等提案為政府「挑戰2008國發計畫--水與綠建設計畫」中「水岸整建及景觀改善規劃」未將北港溪列入整建規劃,建請行政院將其列入該規劃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日前推動初步客運化之桃林鐵路,目前依舊為客貨兩用,建請交通部儘速於台北港規劃設計符合卸載燃煤的港區地點與裝備,讓台電所需燃煤可藉由台北港上岸運輸至林口火力發電廠,並將桃林鐵路規劃為純客運的交通運道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偽劣藥氾濫乃全球關注之議題,且偽劣藥大多透過網路販賣,因網路賣藥均屬違法行為,若消費者買到偽劣藥,很可能求訴無門,建請政府針對偽劣藥進行稽查,並加強宣導如何辨識偽劣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盛良等提案為行政院環保署「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之工作內容與相關建置,與舊有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技術支援系統建置計畫」諸多重複,建請參考世界各國建置,刪除舊計畫,並修正新計畫,僅設置一個諮詢中心並併入中央監控中心、與7個環境災害應變隊體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等提案為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移撥,導致台南市已完成之古蹟修復,無法支應修復經費,建請儘速撥付相關經費,以利文化資產之保存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國內最大宗的偽藥販售案,共查獲知名胃藥Zan-tac、減肥藥諾美婷、壯陽藥威而鋼與犀力士、安眠藥使蒂諾斯等,多達55萬顆,建請相關單位儘速追查偽藥是否流入坊間藥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目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上限為4萬2,000元,與薪資所得實際情形產生嚴重落差,影響投保勞工之退休後老年給付所得,建請行政院考量就業薪資、所得水準及物價波動等因素,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至6萬1,2000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憲中等提案為雲林縣交通需求量與日俱增,並因應全國性宗教、文化與農漁村轉型為觀光休閒產業,建請儘速推動「台78線東西向快速公路虎尾交流道─縣道145線北港」新闢工程建設相關作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等提案為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為臺灣唯一孕育民俗傳統技藝、地方戲曲、戲曲音樂並保有師徒傳承制精神之傳統戲曲專門學校,而教育部卻研議將該校與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整併,建請教育部對於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之考評與發展,應以專項、專案、專門學校為考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由於該項上限規定是自民國85年「戒急用忍」政策主張之後實施,迄今已超過10年,致使台灣企業逐漸遭到邊緣化的困局,競爭優勢亦逐漸流失,建請政府研擬取消或減少管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盛良等提案為有效提振文化產業暨提升傳統戲曲教育學術地位,建請儘速於國內設立以台灣本土文化藝術及民俗技藝為傳承的國立台灣戲曲學院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國內HIV感染者人數急遽增加,且靜脈毒癮已成為國內HIV感染三大危險因子之一,建請行政院針對施用毒品者執行觀察勒戒與戒治處分時,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之相關衛教課程納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我國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長期以來之工作條件與契約內容保障不盡良善,建請主管機關應於第一時間公告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以提供其基本勞動權益保障與尊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建請政府將各級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以保障弱勢勞工權益,落實政府勞工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等提案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水土保持局,負責全國山林保育與水土保持之重要工作,但至今仍未法制化,建請儘速提出「森林及自然保育署」及「水土保持局」之組織條例草案,同時裁併林務局,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之1規定,成立「森林及自然保育署」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台中地區挖掘出土之「惠來遺址」,現正面臨內政部民政司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交接之空窗期,導致出土古文物遭受破壞,建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及台中市政府文化局等相關單位,即刻釐清權責,進行保護工作;並請該會撥款450萬元以上,以進行遺址全面開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兩岸春節包機放寬乘客搭載之資格為「持有雙方合法入出境證照之台灣地區居民」,建請金廈「小三通」航線亦能比照適用,以便捷台灣地區民眾春節期間往返兩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雷委員倩等提案為現今民眾對於寬頻服務之需求益增,建請政府儘速要求及協調相關業務單位,積極檢討現行寬頻服務收費的合理性,針對身心障礙者用戶,適度調降收費標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近年春節交通大執法成效優良,致過年期間因案吊車民眾日漸增多,卻因裁決所與保管場等相關單位未配合執法人員加班作業,造成違規民眾無法於春節期間繳納罰款與領車,建請交通與警政等相關機關於過年期間作彈性人力加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行政院擬以4年總投資金額高達1千5百億元持續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因桃園縣近年來積極推動發展成為「全球光電中心」及「半導體製造中心」,建請行政院於該縣規劃籌設航太、光電、電能等具國際觀光魅力與特色之博物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近年來國內詐騙集團橫行,自動櫃員機成為詐騙集團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國內銀行,在民眾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時,於螢幕上顯示受款人帳戶的戶名,以使民眾多一道檢查防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建議於「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前,以行政命令公告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廢止「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等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為電力、通訊等事業單位,常將變電箱、集線箱等直接設置於人行道上,導致部分人行道根本無法通行,建請主管機關立即要求所有事業單位將設置於人行道上之設施限期撤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的規定,各海洋法公約會員國,必須在2009年5月前向該委員會提出領海350浬以內的「大陸礁層」詳細調查報告,作為延伸海域主權之申請與鄰國談判重疊區域之依據,建請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儘速因應,並將「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之計畫時程縮減至2008年完成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顯耀等提案為基層公務員和警察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皆須經內政部以及警政署同意,影響該等人員赴大陸地區旅遊權益,建請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放寬薦任9職等以下及警正一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警察人員享有進入大陸地區參訪權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台灣地區各地人口分佈有所差異,各地區之教育資源卻未能隨之同步調整,致使部分擁有較多人口地區的學生,必須到外地求學,甚為不便,建請政府就地方政府設立完全中學研議補助標準,並提供專案補助經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針對開具不實病歷以詐領健保費之不肖醫院,建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澈查到底,並將非法醫院申領之健保費用全數追回,以健全健保稽核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