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3會期第07次會議
日期:2006-03-31,20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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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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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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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4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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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4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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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3人擬具「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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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4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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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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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李文忠等44人擬具「國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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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賴清德等3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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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黃淑英等72人擬具「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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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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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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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王幸男等5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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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黃適卓等4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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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黃適卓等46人擬具「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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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洪秀柱等32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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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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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台聯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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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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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賴幸媛等41人擬具「民事更生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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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4人擬具「軍公教人員退休福利保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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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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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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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4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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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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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5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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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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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維持現狀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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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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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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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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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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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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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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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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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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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委員李顯榮等3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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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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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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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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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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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94年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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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司法院函,為廢止「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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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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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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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國防部函,為廢止「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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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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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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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95年度工作方針及收支預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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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人身保險業應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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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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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衛生署函,為有關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等4個條文之第2項但書規定,試行業已屆滿5年,重新檢討結果,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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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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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經濟部函送「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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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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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司法院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9次會議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之附帶決議「對於法院准許重整之裁定提起抗告,法院為准駁抗告之期限,因涉及程序法之規定,由司法院於非訟事件法訂之」乙節,該院刻正研議辦理中,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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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藥物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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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衛生署函送「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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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測量技師類科部分)、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測量技師類科部分)、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甲表)」(測量技師類科部分)及附表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乙表)」(測量技師類科部分),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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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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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函送修正「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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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94年度第4季補助計畫季報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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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衛生署函送「醫師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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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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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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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2會期針對該部業務決議須作專案報告,該部業已完成相關書面資料,請優先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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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有關本院審議該會主管95年度預算案針對該會農業金融局所作需專案報告之決議,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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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款第18項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50%之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預算之順利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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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教育部函送本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第12款第2目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第3目第1節中等教育督導、第3目第2節中等教育管理之有關該部「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性學習社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以利預算之順利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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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教育部函,為有關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八組決議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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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本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第9項第4目第2節「資訊管理」有關「數位台灣-故宮文物數位典藏系統之研製計畫」、「數位台灣-故宮文物數位博物館建置及加值應用計畫」、「數位台灣-故宮文物數位學習計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以利預算之順利推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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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落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複查機制」與「制定農業保險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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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該會95年度預算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計有9項,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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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該會前函送95年度預算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計有9項,請本院安排報告一案,因已另案改為分函請安排報告,該會前項函請同意撤回,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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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第2目『文化發展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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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凍結第3目『人文及文化傳播業務』第2節『台灣文學研究發展』2,000萬元,俟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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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凍結第2目『文化發展業務』中之『網路文化建設發展』6,666萬6,000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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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凍結第7目『文化資產業務』第1節『文化資產綜合業務』中之『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計畫』4,671萬6千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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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文化建設委員會『獎補助費』編列17億8,510萬7,000元,凍結三分之二,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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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屬各館所(國家臺灣文學館籌備處、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國立文化機構服務升級計畫』編列4億6,88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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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第7目『文化資產業務』第1節『文化資產綜合業務』中『歷史建築維修再利用計畫』之『辦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籌建計畫』1億2,29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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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凍結第4目『社區營造業務』中之『地方文化館』2,000萬元,文化建設委員會應於第1季前,提出執行績效,俟其改善情況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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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該會及所屬95年度預算通過決議:「凍結第7目『文化資產業務』第1節『文化資產綜合業務』中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計畫』中1.辦理文化資產相關政策及基礎研究、管理制度擬定、國外理論及案例蒐集等1,785萬元;2.辦理文化資產相關法令及觀念宣導、各類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研習等2,204萬5,000元;3.辦理文化資產協調、審議、評鑑、會勘、督導及緊急處理等業務1,535萬1,000元、共計5,524萬6,000元。針對市定古蹟中山樓委外經營之爭議,文建會應就文資法之規定與保護文化資產立場,積極進行國定古蹟之指定作業,並就目前暫定的『全面委外』經營方向,進行全面瞭解,於提出具體建議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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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司法院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第5款有關該院部分所作二項預算凍結決議案,請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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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決議要求該會須進行一項專案報告,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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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為請將委員張顯耀等41人、張碩文等37人、李全教等35人、朱鳳芝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案與該會併案審查完竣之委員李慶安等38人、張顯耀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討論,交付黨團協商,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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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為請將委員邱創進等34人擬具「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該會審查完竣之委員邱創進、王世堅等40人擬具「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討論,交付黨團協商,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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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會同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請同意動支該會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凍結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經費980萬元、「勞動條件業務」之「籌備勞工退休金監理業務」經費7,497萬6,000元的二分之一、「勞工福利業務」中「勞工福祉保障方案」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5,000萬元的二分之一預算,以利相關業務計畫順利執行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法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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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新聞局函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及「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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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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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函送「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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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一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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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吳鴻榜先生為建請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將學校所屬技工、工友退休人員納入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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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吳英昭先生為請釋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疑義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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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建良先生為請立法正名,以「原障人」取代身心障礙者稱謂,並修改相關組織與事務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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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邱仕明先生為建請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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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建良先生為建請以「原障人」取代「身心障礙者」稱謂,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原障保護法」,將「行政院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更名為「行政院原障保護委員會」,身心障礙特考為原障特考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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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呂阿明先生為新修正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依然排除早期退休軍公教人員,建請修正以維公平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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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桃園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為敬老年金發放有失偏頗,請修法以維公平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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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貴傑先生為新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立法不當,牴觸憲法,建請修正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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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雲平先生為新修正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依然排除早期退休軍公教人員,建請修正以維公平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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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手工藝工會全國聯合總會為建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排除對象中應刪除「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對象,以確保勞工老年生活之安定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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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國內部分大學和銀行合作,將信用卡功能整合學生證,但由於近年來國內銀行發卡浮濫,徵信與內控不嚴,造成嚴重卡債問題,建請教育部要求各大學停止與銀行合作,禁止學生證與信用卡結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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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林勇等提案為政府對於補習班,雙語幼稚園,安親班教學的外籍教師任教資格與其應具備之學經歷並無任何相關規範,建請政府研議訂定外籍教師必備之任教資格,以確保教學品質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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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等提案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建請政府在當事人尋求最終法律途徑解決前暫緩實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