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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4會期第07次會議
日期:2006-11-10,2006-11-14
報告事項
質詢事項-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蔡錦隆、鄭金玲等92人,有鑑於本(九十五)年六月以及十月本院二次推動總統罷免案後,陳水扁總統至今未有對其本人、家屬及部屬所涉國務機要費等貪腐弊案表達歉悔之意;以及在九一五自發性「反貪腐」倒扁遊行活動以來,各地民眾紛紛要求陳水扁總統主動辭職下台之際,陳水扁總統非但未能自我反省及檢討,反而任其政黨動員群眾採取分化族群、暴力反制之方式作為對抗,以致社會情勢激化,國務難以運作,實令國人咸感深惡痛絕;本(十一)月三日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協同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結果,正式將陳總統夫婦及親信,以共同貪污、偽造文書及偽證等罪嫌提起公訴(陳總統本人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直接證實陳總統本人已涉及貪瀆罪嫌。因此為避免國政的空轉與停擺,並解決當前政治困境與憲政僵局,以保障中華民國兩千三百萬同胞的整體福祉,決定第三次推動罷免陳水扁總統,以期將陳水扁總統之去留依憲法規定交由全體國民決定,來解決當前政治亂象,請公決案。
三、本院委員鄭金玲、黃義交等61人,針對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先生與其夫人及家庭成員利用職務之便,貪墨原係專供其處理特定政務之國務機要費,並以其權勢勾串證人於檢察機關調查時為虛偽不實之證詞,妨礙司法調查與公正性,以行政傲慢嚴重戕害司法權之崇高性,並重創我國際形象。案發至今,仍不改其飾詞卸責、撒謊成性之態度,視國法於無物,行獨裁之統治。此輩與其共犯集團,已不符社會之期待、人民之託付。吾等為維護國體、維持憲政秩序、挽救國際形象、落實主權在民之本意,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之規定,提出對陳水扁總統罷免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本院委員郭俊銘等7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9人擬具「電信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4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黃健庭等3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黃健庭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李俊毅等37人擬具「貿易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陳重信等3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李慶安等5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羅志明等40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賴幸媛等48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總統咨,茲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之規定,提名陳聰明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及「貿易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十、經濟部函送該部智慧財產局95年度第2季「各機關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95年度第2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附表,請查照案。
二十四、經濟部函送該部工業局95年度第2季「各機關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請查照案。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各機關公款補助私人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三十、經濟部函送「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三十二、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請查照案。
三十五、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度第2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三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三十八、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請查照案。
四十一、司法院函送「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我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中增列CCC8703節舊汽車、CCC8711節舊機車及CCC8407、8408節舊引擎等3類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四十五、經濟部函送「臺灣電力公司核能四廠第1、2號機發電工程95年度第2季執行進度表」,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動產贈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七、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先進資料同化與預報模式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2號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標準」,其名稱並修正為「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止「公告硫酸鋁等六十七種污染防治用藥品為不列管環境用藥」,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捐助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添加輔酵素Q10(CoenzymeQ10)之食品應加標警語之字樣」,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止「公告Acetobacteraceti等一四八種微生物為不列管之環境用藥污染防治用微生物製劑」,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瓷磚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五十六、教育部函送「國立編譯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六十、財政部函,為刪除「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二、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申請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四、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95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七、交通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送「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二、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七十三、銓敘部、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請查照案。
七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八條條文及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95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含補助對象、金額及相關開支明細)一覽表,請查照案。
七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一、財政部函送臺灣銀行所擬「臺灣銀行非營業用不動產積極性處理計畫」及「臺灣銀行成立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分析報告」,請排入議程,俾利該行進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二、教育部函送本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歲出部分第3款)決議有關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以利預算順利執行,請查照案。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該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95年度執行成果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95年第2季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本院第6屆第3會期要求該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臺北車站整體空間規劃及利用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八十六、交通部函,為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5年度預算須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八十七、交通部函,為本院第6屆第3會期審議該部主管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須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將該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解凍案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八十八、國家安全會議函,為本院審議該會議95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議三分之二預算,請惠予排定議程,請查照案。
八十九、國家安全會議函,為有關本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凍結該會議三分之二預算,俟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該會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蒙藏委員會函送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請查照案。
九十一、蒙藏委員會函送廢止「蒙藏委員會派駐蒙藏各地辦事處組織規則」、「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組織規程」、「西藏駐京辦事處組織大綱」及「西藏班禪駐京辦事處組織大綱」,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4年度決算報告書及工作成果報告書乙案,建請改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九十三、本院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5年度「國防部所屬」第11目「一般工程及設備」第1節「土地購置」預算中之土地糾紛5億元凍結案,業經舉行聯席會議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5億元同意全數解凍」,請查照案。
九十四、本院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5年度「安捷專案」預算凍結案,業經舉行聯席會議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安捷專案』41億3,920萬8千元同意全數解凍。惟後續維修案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由陸軍司令部於3星期內檢討並懲處原建案失職人員」,請查照案。
九十五、本院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5年度「軍品整備」、「一般裝備」預算凍結案,業經舉行聯席會議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除潛艦電瓶費3億元中,繼續凍結5千萬元外,其餘11億6千萬元同意解凍。另針對光六案國防部應於3星期內提出懲處名單,懲處層級應達業管中將級以上決策官員。五位海軍評審亦應予嚴懲。」,請查照案。
九十六、本院國防、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5年度「迅馳專案」預算凍結案,業經舉行聯席會議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陸軍『迅馳專案』6億8,387萬元同意全數解凍。國防部應做調查報告,針對本案建案過程詳細說明分析並議處中將級以上失職決策官員後,另至本委員會報告」,請查照案。
九十七、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案,檢送95年度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長期債務舉借』15億7,900萬元,准予舉借。」;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九十八、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案,檢送95年度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長期債務舉借補辦預算報告」,准予核備,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函請儘速安排報告「95年度預算有關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60億元事宜,俾利解決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問題。」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60億元,凍結二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及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六條條文、「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司法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九條條文等行政命令計五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本院將環署「回收清除處理費」從現行的末端繳納改採「就源課徵」,以符合公平、完整、比例原則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建議廣納意見,尋求港務局發展最有利方案,將港務局納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交通部組織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建請儘速落實高雄市第二期鐵路地下化工程計畫及相關配套作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台電公司林口電廠計畫於林口發電廠旁興建電廠專用卸煤碼頭,但該發電廠所需之進口燃煤已有台北港與基隆港二座碼頭可供卸運,足供發電使用,建請台電林口電廠到本院舉辦公聽會,並舉辦地方說明會溝通民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