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4會期第08次會議
日期:2006-11-17,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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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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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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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許舒博等62人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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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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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邱鏡淳等34人擬具「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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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5人擬具「心理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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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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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陳明真等64人擬具「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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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高志鵬等31人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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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魏明谷等84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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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陳景峻等4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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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廖本煙等3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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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陳根德等4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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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李永萍等38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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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丁守中等5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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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高思博等4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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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陳朝容等3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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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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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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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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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標示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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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行政院函,為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所屬辦理「海關建置機動式貨櫃檢查儀計畫」,其中2部所需經費2億4,702萬6,000元,動支本(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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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定於95年8月1日施行,並函送「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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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95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第1季及第2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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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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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行政院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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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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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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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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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修正「理電髮美容材料商業」為「美容美髮材料商業」業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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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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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經濟部函送廢止『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0301.91.00.00-6「活鱒(褐鱒、麥克鉤吻鱒、克氏鉤吻鱒、黃鉤吻鱒、吉利鉤吻鱒、阿帕契鉤吻鱒及金腹鉤吻鱒)」等24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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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勞工保險局95年度第2季止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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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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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防焰合板、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等3項29品目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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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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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95年度第2季「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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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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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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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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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三條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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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提存法施行細則」附式一、二、七、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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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考試院函送「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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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亞硫酸鉀、亞硫酸鈉、亞硫酸鈉(無水)、亞硫酸氫鈉、低亞硫酸鈉、偏亞硫酸氫鉀、亞硫酸氫鉀及偏亞硫酸氫鈉等8種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及限量」,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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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華山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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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該署主管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93年度至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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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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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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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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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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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朱槿及洋桔梗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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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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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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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條文暨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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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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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服飾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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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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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織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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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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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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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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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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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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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法務部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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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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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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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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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1號修訂本,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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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交通部函送該部95年6、7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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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一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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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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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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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電保暖器具等9項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分類號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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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及課程認可辦法」名稱為「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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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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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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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該會捐助之財團法人9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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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名稱為「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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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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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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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及捐助之財團法人,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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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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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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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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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教育部函送該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最近年度(93年度至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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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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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94年度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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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交通部函送「交通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基金概況表」暨「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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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行政院新聞局函送該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國家電影資料館」及「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9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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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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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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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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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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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塑膠製職業衛生用防護手套、腳背安全鞋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等3品目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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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國防部函送該部「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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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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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96年度重大新興計畫「臺灣美食之科技化服務及創新計畫」等10項計畫書,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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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之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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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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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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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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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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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法務部函,為修正「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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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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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函,為銓敘部本(95)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經費,因辦理退休(職)人數增加,致原列預算不敷9億4,802萬8,000元,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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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之財團法人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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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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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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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劃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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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內政部、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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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95年度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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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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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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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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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法務部函,為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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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行政院衛生署函,為請同意動支該署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95年「保險給付」編列預算較上年度增加之119億4,000萬元之一半計59億7,000萬元,檢送該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品質提升」暨「醫院急診病患暫留天數」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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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交通部函,為有關該部民用航空局95年度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有關95年度「民航人員訓練所」預算,原列7,260萬6,000元,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計3,630萬3,000元』需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惠予排入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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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交通部函,為有關該部民用航空局95年度預算『民航作業基金投資計畫第5項「中正國際機場道面整建計畫」,95年度預算2億元,凍結二分之一』需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惠予排入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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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交通部函,為有關該部民用航空局95年度預算『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工程擴建計畫95年編列2億2,512萬4,000元,應凍結二分之一』需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惠予排入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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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交通部函,為有關該部民用航空局95年度預算『建請交通部應於95年度前,立刻研議「開放松山機場飛航港澳地區」之具體措施與步驟時程;並就松山機場現行之跑道、滑行道、飛機機庫、航站大廈、保稅倉庫、入出境「海關、證照、檢疫」(CIQ)等通關設施、機場設備及周邊聯外交通運能等,提升至國際機場規格』需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請惠予排入業務專案報告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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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有關本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凍結該會二分之一預算,俟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該會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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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95年度該部配合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編列相關預算,依本院決議,凍結部分俟該部報告95年1至6月執行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俾利相關預算之解凍及業務之推動案,業經處理完畢,決議:『內政部95年度配合行政院編列「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其中「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工作實施計畫凍結4,012萬6,000元、「營造都市社區風貌計畫」凍結6,578萬4,000元,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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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暨編制表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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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辦法」一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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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民國92年3月至93年12月執行情形審核報告」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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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嘉義市中醫師公會為堅決反對「脊醫師法」之立法,建請廣納民間及相關醫療團體之意見,勿輕易草率立法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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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嘉義縣中醫師公會為堅決反對「脊醫師法」之立法,建請廣納民間及相關醫療團體之意見,勿輕易草率立法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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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侯初霞女士為建請制定法律嚴格禁止男嬰男童或女嬰女童做變性手術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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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齒科技術員協會等為建請「牙體技術師法草案」時,修正該草案名稱及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條文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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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對中華齒科技術員協會建請於審查「牙體技術師法草案」時,修正該草案名稱及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條文乙案,該會特提出修正意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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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台灣國中至高中升學率已高達95.7%以上,高職生也出現招生不足現象,加上少子化影響,國中及高中學生漸漸減少,建請儘速依照「免試」、「免費」、「強迫性入學」三項原則,規劃實施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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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建請交通部將機場捷運藍線由現行B8轉運站(環北路與中豐路交叉口),沿中豐路延伸到中豐陸橋,除在中豐路上設立數個捷運站,並在中豐陸橋現址興建雙鐵共構的中壢第二火車站,以完成桃園環狀運輸系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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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鑑於信用卡遺失需強制給付1000元掛失費,倘民眾有多張不同銀行之信用卡,則需繳納高額費用,建請金管會召集相關單位建立一套機制,設立單一窗口處理所有信用卡遺失之通報,民眾僅需繳交一次費用,且不得高於台幣1000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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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為特別費之使用規定、報銷標準及程序等問題一直未能法制化,且各級政府機關報銷方式不一,產生諸多爭議,請行政院研處修改有關規定,將特別費支用制度化、透明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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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炳坤等提案為行政院據以裁罰漁船違規之相關裁罰標準不公,顯違平等原則,已嚴重侵害漁民權益,建請立即檢討並取消相關規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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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昭儀等提案為建請選擇百果山山麓員林網球公園為「員林國家網球中心」場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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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鑒於中國磁磚為搶攻國內市場而非法低價傾銷,嚴重壓縮台灣內銷為主的產品市場佔有率,建議相關部會儘速限制中國磁磚配額,並規定應於胚底燒印「產地國」及「商標」,俾推動鶯歌陶瓷之國際品牌形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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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鑑於台北、高雄二大都會區捷運網路已漸趨完整,唯獨台中市捷運建設至今仍未有具體成果,建請於「新十大建設」中,提高特別預算原列數5.68億元,並縮短年度預算編列時程,以早日編足「綠線」所需工程經費287億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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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等提案為中國大陸今(95)年3月初爆發活體摘取人體器官等惡行,除予以最嚴厲譴責,同時建請提撥經費宣導並提供民眾有關中國大陸人權問題現況之相關資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