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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2007-01-12,2007-01-16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沈智慧等44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朝明等46人擬具「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55人擬具「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首長與副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杰等3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及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3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江昭儀等44人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張昌財等4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尹伶瑛等4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滄敏等73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5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洪秀柱等3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盧天麟等3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劉憶如等10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劉憶如等9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廢止「集會遊行法」,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呂學樟等55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建榮等3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世雄等38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永萍等39人擬具「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預算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鴻池等39人擬具「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充實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能量,加強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對該基金捐助所需經費5億元,動支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臺灣省政府編制表」,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95年度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表,請查照案。
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南市四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請查照案。
四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之ㄧ條文、第八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參點及第肆點規定,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請查照案。
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二、財政部函送「9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請查照案。
五十三、財政部函送「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請查照案。
五十四、法務部函送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與大韓民國韓國金融情報中心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洗錢防制中心與大韓民國韓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與洗錢相關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五十五、交通部函送業經簽署完竣之「臺美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九號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名稱為「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並修正規定內容,請查照案。
五十七、法務部函送「法醫師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五十八、法務部函送「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請查照案。
五十九、法務部函送「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法務部函送「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一、法務部函送「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二、法務部函送「法醫師懲戒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三、法務部函送「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四、法務部函送「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六十五、國史館函,為修正「國史館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七、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函送「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六十九、經濟部函送「合板16品目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名稱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七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四、教育部函送「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6年度預算書,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決議(國科會主管部分)中,該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動支經費3億4,000萬元,應做報告部分,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七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名稱為「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及條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行政院新聞局函送「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4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八十、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贈與處理辦法」案及交付該會會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會銜函送廢止「華僑學校規程」案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另交付該會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94年度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及95年度第1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等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將上開4案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八十一、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涂紹榮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草案」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二、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王欽標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三、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詹玉昌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四、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何萬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五、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嚴鎮國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六、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譚水金先生建請「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特別條例草案」增列殘障官兵比照榮民每月發給津貼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七、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劉清哲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八、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陳財福先生為請將蝙蝠中隊與國家情報人員於敵對行伍陣亡者,比照台籍八二三參戰官兵可享榮民津貼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八十九、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明星先生陳請「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士兵晚年特別照顧條例草案」有排富條款,建請妥善保障權益案及陳明星先生為對「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士兵晚年特別照顧條例草案」提出建議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阮安先生為請將民國四十三年被調浙江省大陳島服役之台灣青年比照八二三戰役官兵納入榮民同等待遇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一、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江得意先生為陳請通過「八二三義務役戰友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二、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王鈺先生為請將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納入退輔會安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三、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宋登益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四、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潘英才先生等陳請通過「八二三戰役戰友晚年生活特別照顧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我國於95年6月成立「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TIGO),但迄今成效不彰,建請成立跨部會因應小組,擴大輔導範圍,將住商部門、運輸部門之相關產業納入,擬定輔導廠商符合CNS-14064認證標準之計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桃園縣大溪鎮中新里中庄廢河道,因長年疏於管理,多年來成為濫倒廢棄物、搭蓋違建、濫採砂石的溫床,建請主管機關即行規劃整治中庄廢河道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鑑於小腦萎縮症無法成為政府弱勢族群照護網之適用對象,建請行政院勞委會對於病患亟需外籍看護之需求專案檢討;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輔導委託民間機構,以建立完整照護體系;補助勞工就業前之健康檢查費用、建立預警機制,以防範遺傳性家族於不知情之情況下從事3K、化學行業;加強宣導,以健全國人對此一罕見疾病之認識及關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葉委員芳雄等提案為內政部營建署在未完成整體規劃與配套措施之前,擬將新竹縣沿海地區劃為自然環境保護區,嚴重影響漁民生計,建請將該沿海地區劃為觀光休憩地區,並投入相關建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針對11月份台灣鐵路管理局票價即將調漲乙事,由於調漲幅度過高,建請台灣鐵路管理局參考物價指數和薪資調升幅度,適當調整火車票價,並針對通勤需求量大的桃園、中壢地區之通勤民眾,提供更優惠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單親爸爸占單親家長之比率高達45%,但政府對其提供之福利資源卻相當貧乏,建請政府重新檢討單親家庭福利政策,並平衡單親爸爸和單親媽媽的法律保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提案為鑑於「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對於義務人還款規定過於嚴苛,限制義務人協商繳納期限不得超過3年,建議將該期限延長為10年,另繳納期數宜放寬由雙方協議定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教育部擬大肆改造教官體系,建請該部在進行教官退出大學校園計畫之前,除必須與國防部研議外,也應調查各大學校方意願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教育部年年推動閱讀計畫,卻未見教育部及各級學校將「圖書經費」專款編列,以致閱讀計畫聊備一格;建請教育部及各級學校編列圖書經費專款,並訂定各級學校圖書館借閱率調查標準,使學校執行圖書預算有客觀標準可循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國內溺斃學童數字逐年增加,顯見教育部推動學生游泳政策有很大問題,建請出面調查各部會的公家與民間資源,以整體角度規劃,儘速提出完整方案解決學童泳訓的問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2條規定,政府部門與受政府捐助之民間組織需在一定金額以上向身心障礙團體購買其一定比例金額之生產物品或提供之服務,但由於僅由內政部所屬部分單位負責,不但資源不足也與其原有業務不符,建議由公部門宣導,責成相關一級主管機關負責,並交由專責單位管控目標與執行獎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顯耀等提案為中油高雄煉油廠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問題嚴重,建請儘速對煉油廠附近後勁地區進行嚴格之環境監測,並確實對污染場址做出相關管控與處理措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錦隆等提案為行政院經建會通過「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所需總經費288.31億元,但95年中央原應編列特別預算3.7億元,現僅核定2000萬元,建請重視本案,並從優編列預算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等提案為台南市政府發起之「反怠速運動」,不僅有助於降低空氣污染指數,同時能節省寶貴的能源,各先進國家也有立法限制停車怠速運轉時間之規定,建請政府儘速擬定反怠速之相關配套措施,並由全國的公務車率先響應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又將研議擴大「小三通」適用範圍,由於政府一再以身分別來限制人民行的自由,建請「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中轉對象讓全體國人一體適用,並同意持憑護照經查驗後往返大陸地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