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5會期第04次會議
日期:2007-03-16,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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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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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張昌財等73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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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5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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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5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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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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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5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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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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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王塗發等64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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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薛凌等49人擬具廢止「遺產及贈與稅法」,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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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王幸男等6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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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2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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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蔡啟芳等46人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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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蔡啟芳等47人擬具「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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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蔡啟芳等46人擬具「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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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林鴻池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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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林鴻池等33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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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林鴻池等3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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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鍾紹和等39人擬具「引水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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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鍾紹和等36人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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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吳成典等46人擬具「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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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台聯黨團擬具「電影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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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3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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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撤回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本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之決議(國科會主管部分)中,該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動支經費3億4,000萬元,應做報告部分,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之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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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經濟部函送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95年度第4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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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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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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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務部函送廢止「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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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廢止「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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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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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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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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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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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國防部函,為修正「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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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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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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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財政部函送「9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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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水中有機氯農藥檢測方法-液相-液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W605.52B)」、「水中有機氯農藥分析方法-固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W658.51B)」、「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有機氯農藥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電解導電感應偵測器法(NIEAM618.02C)」及「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電解導電感應偵測器法(NIEAM619.02C)」,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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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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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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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經濟部函送「臺灣電力公司核能四廠第1、2號機發電工程95年度第4季執行進度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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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水利署「95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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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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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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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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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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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經濟部、財政部函送「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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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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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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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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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95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第4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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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教育部函送96年度所屬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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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95年11月3日院會交付之交通部函送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條文案,請展延審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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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鑑於元旦期間各地警察為拚績效,取締交通違規事件過當,建請警察機關合理認定民眾之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對於民眾實際違規事項和取締事由不相符者,予以更正;若實際違規情形未詳載於相關法規中,符合以勸導為目的而非以處罰為目的者,從寬認定違規事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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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高雄市中油石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區域已被環保署列為污染整治場址,由於幅員廣大,建請國營會監督該公司,儘速提出土壤調查計畫與整治計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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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等提案為台灣遊艇製造業相當發達,惟國內遊艇活動之行政管理仍缺乏法令依據,建請行政院經建會將遊艇活動產業列為經濟發展重要目標,並擬定推動遊艇活動發展之相關法令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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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等提案為提昇國內口腔醫學研究水準,促進國民口腔健康,建請國家衛生研究院增設口腔醫學研究組,並請衛生主管機關將牙科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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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2004年雅典奧運會中,我國代表隊奮力奪下參加奧運72年來首面金牌,建請將8月26日訂為「國家奧運紀念日」,以紀念奧運首次奪金,並鼓勵我國競技運動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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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台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北85線柑園橋至北二高橋下涵洞拓寬工程案,建請儘速編列相關工程經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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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國內職棒前後三次傳出職棒簽賭組頭以非法方式干預職棒比賽,以及球員涉及配合打假球放水的案件,建議政府儘速成立專案小組或專責之警察單位,查緝職棒簽賭與監管賽事之進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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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國防部進行兵力精簡政策後,產生許多閒置營區、營地,建請該部全面檢討國軍用地整體運用效益,將國軍所屬閒置營地無償撥交給需用之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機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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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等提案為臺南地區輕軌建設政策,臺南縣市政府將整合提案提報交通部,建請儘速配合辦理編列預算等相關事宜,以利該地區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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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欣霓等提案為外籍配偶女性不諳我國語言文字,懷孕時政府發給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仍未有外籍配偶母語版本,建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等相關單位研擬印製主要外籍配偶族群之母語版本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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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台灣零到十四歲的兒童溺水死亡率,高居21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亞洲國家之首,建請政府補助校方使小學生畢業前學會游泳與相關安全知識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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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魏委員明谷等提案為台鐵社頭火車站已相當老舊,且站區狹窄不敷使用,建請台灣鐵路管理局儘速改建該火車站,比照田中車站興建新式跨站式站房,並完整規劃站區與站前廣場的設置與運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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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車輛穩定控制系統,被譽為是自安全帶發明以來最重要的汽車安全進展,為保障民眾駕、乘汽車之安全,建請交通部評估車輛穩定控制系統作為國內新車標準配備之可行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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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教育部曾公開政策宣示不會干預屬於大學校園自主之學校命名權等事宜,惟該部卻仍以各種行政手段加以干預,建請相關單位不得再以行政命令或處分干涉前述大學校園命名權等事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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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重信等提案為鑒於各種環境、人為及自然危害因子所引起之健康危害事件,乃當今臺灣所面臨之重大挑戰,為建立國家處理健康危機事件之風險評估機制,提供社會理性判斷基礎,建請成立「國家健康風險分析中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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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國內經濟、貿易型態丕變,導致農畜牧業者收入極不穩定,而環保署擬強制推動徵收水污費,但因農業廢水非同工業廢水,建請責令行政院環保署與農委會妥善檢討畜牧廢水相關費用徵收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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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等提案為針對台電公司對逾期未繳納電費之用戶,罰以最高百分之五的電費滯納金,為避免加重民眾負擔,建議該滯納金的加計費用比照健保費用為百分之零點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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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函送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為高鐵已於元月四日通車開放試營運,然攸關民眾權益之意外賠償運送契約規範至今仍未制定,建請交通部儘速制定高速鐵路運送契約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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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移民署從今(96)年6月開始,規定所有入境台灣之中國人士,通關時均須接受捺指紋、拍攝臉部、以及掃瞄虹膜之三合一查驗,建請該署對所有外來人士一體適用,而不應只針對中國旅客和中國配偶實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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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等提案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關於超額獎勵措施,並未有效使用於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建請彈性發放該超額獎勵金,協助雇主建立支持系統、身心障礙員工在職訓練等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之費用支出,同時強化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監督職責,避免基金不當使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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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6屆全國不分區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林志嘉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星期二)12時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