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3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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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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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馮定國等3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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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徐中雄等4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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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吳明敏等38人擬具「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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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5人擬具「聽力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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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沈智慧等41人擬具「森林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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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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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李文忠等37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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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李鎮楠等34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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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徐中雄等49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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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蔡錦隆等42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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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羅志明等5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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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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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郵政法第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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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白添枝等42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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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江義雄等68人擬具「民事更生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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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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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李慶華等6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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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4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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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李慶華等4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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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劉銓忠等36人擬具「畜牧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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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4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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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慶華等4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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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李慶華等4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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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宗源等35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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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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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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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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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95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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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撤回「行政院新聞局為該局部分預算凍結項目需經報告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之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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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撤回「第6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七十七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該會95年度預算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計有9項,請安排報告,以利預算之執行及第七十八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該會前函送95年度預算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計有9項,請本院安排報告一案,因已另案改為分函請安排報告,該會前項函請同意撤回等二案之決定」之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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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4年度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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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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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菸害防制法有關菸品容器上標示健康警語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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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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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華山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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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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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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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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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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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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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水利署「95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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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經濟部函送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95年度第1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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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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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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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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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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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95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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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內政部函送廢止「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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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國家安全會議函,為本院審議該會議95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議三分之二預算,請惠予排定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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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本院司法、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有關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第5款有關該院部分所作2項預算凍結決議案,請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案,業經聯席會審查完竣,決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第5款有關司法院單位預算第1項第3目及第8目,2項預算經凍結部分,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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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會農業金融局95年度預算決議事項內應報告後始得動支明細表」,請排定議程,俾利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農業金融局單位預算2億1,208萬9,000元及『農業金融業務』1億6,210萬9,000元,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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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立法院審議95年度預算決議事項內漁業署應報告後始得動支明細表」,請安排議程,俾利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一)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29億7,764萬4,000元,准予動支。(二)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8,055萬9,000元,准予動支。(三)第3目「漁業管理」5億0,399萬6,000元、「補助漁船裝置船位自動回報系統計畫」2,300萬元及「遠洋漁業管理」之「委辦費」2,137萬4,000元,均准予動支。(四)第4目「漁業發展」8億3,439萬3,000元、「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7億1,784萬3,000元、「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之「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2億0,520萬5,000元及「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6,985萬元,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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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本院審議該會主管95年度預算案須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決議事項一覽表及相關書面資料,請排定議程,俾利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一)至(七)均准予動支,(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逐項就補(捐)助經費提出究為補(捐)助或委辦之理由」報告,准予備查;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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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農糧署95年度委辦及補(捐)助明細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農糧署及所屬『委辦費』及『補捐助費』5億7,410萬8,000元,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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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唐榮公司民營化計畫書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准予核備;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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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修正『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交通部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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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議事處彙報本院各黨團參加「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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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軍有眷無舍退伍榮民爭取眷改權益聯誼會為陳請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給有眷無舍榮民合理補償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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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楊青山先生建請修正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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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為有關該會會員承攬營建署下水道工程,因95年度部分政府預算未獲本院審查通過,造成營建署未能依契約給付工程款,陳請儘速通過該預算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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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曾瑞昌先生等為修正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候選人因賄選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判決當選無效,民意代表之候選人落選頭可依法遞補,獨排除行政首長即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失公平性,爰特陳請有關當局,迅速謀求補救之道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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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張俠仁先生為建請修正選罷法,限制競選活動時間,並嚴格處理違規競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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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分配原則欠缺公平性,造成資源集中直轄市,建請修改該辦法,將營業稅之分配按各縣市工廠營業收入和商業營業收入之比例,作為中央分配營業稅予地方之依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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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自2002年開放中國毛巾以來,影響台灣毛巾業者至鉅,建請經濟部協助國內毛巾業者,進行「進口救濟措施」,並於三個月內與大陸官方完成協商,同時思考貿易政策以扶植台灣產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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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知名健身中心發生鍋爐一氧化碳外洩之公安事件,建請政府針對健身中心等休閒服務產業,訂定公安規範保障民眾安全,同時列入日後消防安檢範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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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各地區國稅局向全國須補繳稅款之民眾發出補稅通知皆以平信寄出,然該通知之內容包含納稅人之私人資料,建請政府未來對於人民個人機密資料之信件,皆以掛號寄送為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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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表示關切外勞在台工作權益與安全保障,但至今仍未建立外勞職災統計資料庫,建請儘速統計台灣自引進外勞以來,每年職災外勞總數、國籍、職災類別,並將其列入勞動統計年報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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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日前消基會抽查全台28家老人養護機構,發現有些4、5層樓的養護機構沒有電梯,且有68%的機構走道未設置扶手、輪椅斜坡道等無障礙設施,且護理人員不足,消防設施未盡完善,建請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辦法改善其缺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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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諸多業者將生魚片注入一氧化碳事件,已使社會疑慮生魚片及其他肉類之衛生問題,建請衛生署加強至肉品工廠及相關單位做常態性抽檢,並將執行結果儘速公布,以彰公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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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國人大量使用免洗餐具,不僅違反環保且對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建請針對免洗餐具儘速訂定二氧化硫含量檢測取締標準,並定期執行相關檢驗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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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金門縣自來水廠再度驗出水質不合飲用水標準,嚴重影響軍民健康,建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比照金門電力公司併入台灣電力公司之模式,將金門縣自來水廠納入經營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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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石門水庫今年初對外宣稱春耕用水無虞,大部分農民於2月底就已整地完成春耕工作,中央卻在3月3日宣布停灌休耕,並要求已插秧的農田必須翻耕才能請領每公頃7萬8500元休耕補助,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取消該請領補助之限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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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等提案為有關民國88年為預防金融風暴,降低金融業逾期放款比率,協助改善金融體質所為之銀行營業稅率由5%修正為2%,然時空環境變遷,且原政策目的幾已達成,基於賦稅公平,建請財政部審慎研擬重新開徵3%銀行營業稅之可行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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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近來民眾購買新上市櫃或現金增資股票時,有許多以詢價圈購的方式銷售,由於該方式使券商有較大操作空間,易造成承銷不公,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嚴格查核券商是否有圖利或不公之情形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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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卡債」、「卡奴」問題所衍生的暴力討債、自殺、搶劫等違法行徑,建請金管會、內政部、法務部等主管機關即刻成立單一窗口,輔導四十幾萬名卡奴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建立卡奴退場機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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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紀珠等提案為目前卡債問題嚴重,建請財政部、金管會要求1家以上公股銀行之雙卡(信用卡、現金卡)利率調降至10%以下,進而發揮各家銀行比價效應,俾有助於降低雙卡利差,減輕消費者高額循環利息之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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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清池等提案為國內現金卡及信用卡浮濫發放與高循環利率等因素,導致全國有近百萬信用卡債務人(簡稱卡奴)還不出卡債,並衍生出嚴重的社會問題,建請行政院、財政部及金管會修改相關法規,以解決卡奴問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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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新聞局舉辦「票選台灣意象」活動,由布袋戲拔下頭籌,成為彰顯台灣意象的圖騰,建請重視布袋戲文化保存,儘速於雲林縣虎尾鎮境內設置國家級之「台灣布袋戲文化園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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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台鐵接連遭不明人士惡意破壞,危害乘客生命安全及公司經營,建請警政署除全力緝兇,並應研議加強鐵路警察局之人力配置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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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現行中山高速公路所收受之通行費係用於第二高速公路等建設計畫之經費,實不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建請政府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立即停收中山高速公路通行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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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陳總統提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口號,反而可能加速台商出走、從台灣下市轉而向香港上市等不利影響,建議政府以「振興經濟,效率行政」思維為基礎,提出具體計畫及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