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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5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2007-04-27,2007-05-01
報告事項
質詢事項-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丁守中等70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聯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樹山等4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樹山等44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林勇等4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羅志明等7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江昭儀等4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台聯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黃宗源等3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羅世雄等36人擬具「消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仁福等4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沈智慧等41人擬具「審計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碩文等44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檢察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撤回對委員張顯耀等3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之復議案。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三、交通部函送該部96年1、2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7條、第19條,定自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請查照案。
三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三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A722.73B)」及「空氣中氮氧化物自動檢驗方法-化學發光法(NIEAA417.11C)」』,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請查照案。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0803.00.00.10-7「鮮香蕉,包括芭蕉」1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四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枇杷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四十四、教育部函送「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度第4季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四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衛生署函送「C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五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五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96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第1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五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之附表,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五十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港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暨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四、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請查照案。
六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七十、國防部函送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95年度第四季收支餘絀表,用人費用暨委外業務費用調查表,請查照案。
七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二、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七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新聞局函,為修正「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廢止「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第二期「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由中央研究院劉副院長翠溶擔任總主持人乙職,請查照案。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司法院函,為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請查照案。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廢止「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八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95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八十六、(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函送相關銀行處理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95年第4季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95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委員賴幸媛等76人擬具「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草案」乙案,建請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為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早依憲合法運作,請本院在第6屆第5會期完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修正草案修法程序,請查照案。
九十一、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95年度預算書等3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謹報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楊榮藻先生為駐外人員屆齡退休,辦理離任手續後回台遷入現址,距總統副總統選舉日不滿六個月而無投票權,殊為不公,陳請修正相關法律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三、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劉子鑑先生為建請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條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的規定,修正為得提起再審之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方來進先生為請立即通過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嘉義市菸害防制工作協會為請全力支持民間反菸團體,立法院應立即通過「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朝枝先生為建請修正工會法理監事選舉為直選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花蓮縣日用雜貨商業同業公會等為有關商業公會會員辦理勞保問題,請修訂勞保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區拉鍊工業同業公會為檢送該會84年會員大會通過有關「貴院內政委員會通過修正勞基法擴大工資定義,嚴重影響企業生存及勞工權益應請速謀改善」提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九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吳宗民先生建請修正工會法第四十九條為「同一業類之工會,經三個不同省(市)工會(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該業全國分業工會聯合會,以維體制及健全運作」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孫鴻冠先生為勞保保留年資於退休時始可發還,病故則不能領取,且保留年資與發還時並無增加,有欠公允,建請修法改善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金棟企業有限公司建請降低勞保費率至百分之三以下,並將現金給付條件委託民營保險公司承辦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德雄先生為勞保2:8比(產業)及職業工人原4:6比建改為5:5比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李建宏先生為建請督促勞委會修改勞工醫療給付及老人給付不合理制度,以確保勞工之生存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范姜群暐等為對勞工保險條例草案提出建議並請儘速審議通過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請願,為陳請本院協助暫緩廢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等提案為台北縣汐止市東勢、宜興等里雖鄰近南港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卻因縣市之隔,未能比照台北市民享有免費使用溫水游泳池等回饋,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儘速訂定全國一致之垃圾焚化廠及垃圾衛生掩埋場等設施合理回饋標準,俾促地方政府遵照並修正相關自治條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為台北縣、市雖均有設置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卻因縣市之隔或地域之差別,導致鄰近居民無法公平享有相關回饋,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儘速訂定全台統一公平之回饋方案及標準暨垃圾焚化廠之確定使用年限,俾促地方政府遵行並修正相關自治條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美國腎病研究組織(USRDS)2004年報告指出,台灣為全世界尿毒症發生率最高的國家;另根據台灣腎臟醫學會統計,2003年雲嘉南地區是全台灣尿毒症發生率最高者,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立即著手進行「雲嘉南地區居民洗腎人口原因分析及健康影響調查研究」,並建立居民腎臟病及尿毒症之基本、健康檢查資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台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之規劃,業經交通部審查完畢,環評部分亦於95年10月經環保署函復審查結果;建請有關機關儘速審查相關計畫,並編列工程預算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台南縣東山鄉設置「永揚」及「南盛隆」兩座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恐將嚴重危害烏山頭水庫之水質,建請立即撤銷該兩座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錦隆等提案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3年多以來,雖然促進大台中地區房地產交易熱絡與經濟繁榮,但也帶來環境和交通的衝擊,建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建立管理機制和因應措施,以落實環評和開發計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臺北市之供電設備(如:電線桿、變電箱等)四處林立,且多未與週邊環境做良好搭配甚為零亂,嚴重破壞市容,建請台灣電力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臺北市相關供電設備全面重整美化計畫,並限期完成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目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駐之籌設、營運兩階段審查,平均仍需120天,造成廠商相當長期間之營運衝擊,建請簡化港區事業審查流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中國近幾年來假「兩岸農業交流」名義,行「吸收台灣技術資金,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及「以商圍政、以民逼官」之實,建議政府加強境外動植物檢疫與食品安全機制,嚴格取締走私氾濫;防範重要種源、優良品種等農業科技外流;以全國農業金庫作為農業投資銀行,協助農民往資本密集、技術密集方向發展;制定農業基本法,以回應「生產、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新思維;加強WTO農業談判主導性及設立專責單位向全球申請農業技術品種之智慧財產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高雄軟體工業園區招商進度落後,建請整合相關部會資源通力合作,加強國外軟體業者招商事務,並與數位內容學院加強連結合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水湳機場遷移至清泉崗機場後留下之大面積用地未能有效利用,建請開放該機場北側20公頃用地供民眾使用,並補助相關建設經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台灣硬體建設實力受到全球肯定,但軟體資訊產業卻無法相對成長,請政府逐年提升資訊支出,並檢討資策會政策效益,同時鼓勵高雄軟體科技園區招商作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陳景峻委員於本(96)年4月20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