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5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2007-05-18,2007-05-22
-
二、本院委員廖本煙等49人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本院委員李復甸等3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本院委員林志嘉等4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六、本院委員王拓等44人擬具「公路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本院委員林樹山等47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八、本院委員林樹山等4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本院委員林樹山等51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二、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三、本院委員江昭儀等39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四、本院委員唐碧娥等58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六、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檢察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七、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1人擬具「漁會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仁福等45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慶安等37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六、本院委員潘維剛等51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七、本院委員丁守中等70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草案」案。
-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撤回對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復議案。
-
三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三、中央銀行函送「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三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部分條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界標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四十、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四十一、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四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國立臺灣美術館演講廳場地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四十三、外交部函送廢止「外交部辦理文件複驗、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收費基準」及「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基準」,請查照案。
-
四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
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四十七、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四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請查照案。
-
四十九、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請查照案。
-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請查照案。
-
五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五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5年度「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
五十五、教育部函送「國立鳳凰谷鳥園入門票及清潔維護費票價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五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蒙古公平交易局有關競爭法施行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
六十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儘速將「消防設備師(士)法」送立法院審查;並請尊重考試執業消防專業工作權,支持消防、建築專業分工,不得於消防法加註任何其他團體之執業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相關法條,有關未來外勞脫逃不可歸責雇主部分不能處罰雇主一事,為免不肖外勞仲介公司於完成修法後藉此勾結雇主製造外勞脫逃,以同一人頭一再申請外勞來台,建請擬定相關監控機制,如發現不法,立即移送檢調機構偵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台灣中部彰、雲、嘉地區地層下陷問題嚴重,政府每年雖編列高額修築河、海堤預算,但對國土下陷問題卻無有效解決對策,建請針對國土下陷進行問題研討及因應措施後,送交報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規劃之「臺北市新生假日農市」,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經營之「希望廣場農市」,由於二者的展售農特產品雷同,且位置相距不遠,建請全面考量重新整合,合併兩農市之力量與客源,擇一地點全力推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正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即CRS,每年挹注營業利潤相當比例之金額,投入推動各種社會公民工作及環境管理方案,建請行政院環保署要求開發業者提出完善之「企業社會責任」說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等提案為建議以公款餽贈公職人員,應明定其對象種類及事件範圍,以避免浪費公款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勝佳等提案建議在預算範圍內以不奢華及浪費原則,從寬認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於風景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之規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目前未全面獲得各機關配合採用,致內政部設置之「戶政網路申辦服務」功能大打折扣,建請政府廣為宣導,讓行政機關及民間企業配合採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力霸集團創辦人涉及金融掏空弊案潛逃大陸上海,卻無法以「金門協議」遣返回臺接受國法制裁,建請儘速透過紅十字會,或授權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兩岸交流協會,與大陸進行第2次「金門協議」工作商談,將等同「刑事嫌疑犯」列入遣返對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七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國內至今尚無緊急醫療分級制度,以致民眾發生急症或緊急意外時,錯過黃金醫療時間,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儘速公布「醫院急診分級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等提案為65歲以上且未參加軍公教保險之民眾,雖有各項津貼補助,但對老人經濟安全之保障猶如杯水車薪,建請政府儘快實施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整合現有各項社會保險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正式生效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已成為國際環境規範,為了達到規定之減量目標,議定書允許碳排放量許可權之交易,建請儘速著手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