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5會期第18次會議
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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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吳清池等54人擬具「資深村(里)、鄰長退職獎勵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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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王世勛等33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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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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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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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賴幸媛等4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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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5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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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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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陳金德等5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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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陳金德等5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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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陳金德等52人擬具廢止「遺產及贈與稅法」,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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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陳金德等5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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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賴清德等5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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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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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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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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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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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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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63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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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6人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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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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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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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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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1人擬具「漁會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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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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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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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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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5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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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7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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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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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3人擬具「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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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洪秀柱等37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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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畜牧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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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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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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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名稱為「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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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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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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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有關「工具機暨零組件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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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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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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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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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勞工保險局96年度第1季止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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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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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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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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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內政部函送廢止「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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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指定傳染病『新型流行性感冒』之名稱及歸類」,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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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及新增附表一、附表二;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試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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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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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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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審查費收費項目,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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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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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函送「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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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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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5年度決算報告書及工作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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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內政部函送「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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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暨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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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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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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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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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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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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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二條條文及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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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四條條文暨附表九,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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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建請將提案人更正為「本院委員李紀珠、丁守中、吳志揚、蔡豪、雷倩等44人」,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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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補助作業要點」等11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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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名稱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及部分條文、「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第三條條文及行政院函送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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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等行政命令計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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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及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九十六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之公告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另交付該會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度第2季及第3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該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9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等3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玆依規定函請將上開6案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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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送修正「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等12案行政命令,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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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等提案為針對國內近五萬名流浪教師之出路問題,建請政府訂定甄選流浪教師培養其華語教學專長之相關規定,並由政府相關部會與需求華語教師之國家接洽、簽訂協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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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我國現行時薪基本工資計算方式有誤(是以月薪15,840元除以30日,僅66元),建請立即調整以15,840元除以168小時來計算,至少調整為95元,再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時機一併調整,以建立我國合理的時薪基本工資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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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函送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提案為針對加入WTO致稻米價格低落,農民無法靠農作應付日常生活支出,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高收成稻穀收購價格至每100台斤1,500元(乾燥後每100台斤2,000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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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等提案為俗稱「櫻花鉤吻鮭」之台灣鮭魚乃台灣特有之物種,其外型及體色和日本櫻鮭皆有明顯不同之處,建請農委會將俗名「櫻花鉤吻鮭」正名為台灣鮭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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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安等提案為日前有立法委員在未經事先計畫及主管機關核可之情況下,以「突襲」方式進入台大校園,造成師生極大不便與困擾,為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建請警政署及教育部共同研擬「校園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計畫進行演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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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健保旅遊在國際上已蔚為流行,而我國醫療品質及資源皆在鄰近國家之上,建請整合觀光、醫療、外交等資源,並研擬台灣觀光醫療產業之各項政策及配套措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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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有「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除外規定,以致原符合該暫行條例申請資格者因其土地價值隨每年公告現值略為增加而達到規定標準時卻喪失原有資格,建請研議修正相關法令規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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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中央及地方長期漠視高雄市三民區之建設,以致金獅湖風景區整治工作無法落實,建請政府重視該風景區相關建設,並與澄清湖結合,形成新的國家級風景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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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等提案為近年來我國體育選手於國際知名度大增,然而我國仍未設立體育大學,建議將國立體育學院、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及台北市體育學院改名為體育大學,或師法韓國模式全國只設一所體育大學,其他兩所體育學院與同地區大學校院整併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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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文高三」預定地,本為北桃園設立公立高中之預定地,後因礙於土地取得經費高達二十餘億元,縣府無法獨立負擔,導致土地長期閒置,建請對該土地之取得提出具體方案,送交本院相關委員會報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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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6屆僑居國外國民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陳東榮先生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星期一)15時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