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1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2008-06-27,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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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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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名王建、沈富雄、陳健民、洪昭男、黃煌雄、錢林慧君、黃武次、高鳳仙、余騰芳、杜善良、劉玉山、林鉅鋃、洪德旋、楊美鈴、周陽山、李復甸、葛永光、馬秀如、趙榮耀、李炳南、陳耀昌、程仁宏、沈美真、尤美女、吳豐山、劉興善、趙昌平、許炳進、馬以工等二十九人為監察院第四屆監察委員;並以王建為院長、沈富雄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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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名張俊彥為第十一屆考試院院長、伍錦霖為第十一屆考試院副院長,邱聰智、蔡璧煌、蔡式淵、吳泰成、邊裕淵、李慧梅、李雅榮、胡幼圃、陳皎眉、何寄澎、詹中原、黃俊英、高明見、李選、林雅鋒、歐育誠、蔡良文、浦忠成、黃富源等十九人為第十一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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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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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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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4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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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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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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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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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孫大千等30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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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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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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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4人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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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5人擬具「土木建設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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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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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環境保護事業管理輔導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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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礦業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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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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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江玲君等5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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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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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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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徐中雄等3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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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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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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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葬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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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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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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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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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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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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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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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張顯耀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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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江義雄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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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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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委員呂學樟等4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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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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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委員潘維剛等43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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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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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4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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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委員鄭麗文等3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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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委員潘維剛等43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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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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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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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委員丁守中等50人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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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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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院委員張顯耀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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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森林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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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34人擬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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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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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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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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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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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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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經濟部函送「經濟部科專研發成果績效評估指標訂定及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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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六條條文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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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函,為97年6月6日公布修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自97年6月8日生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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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及標準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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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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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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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為「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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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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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主計處函送「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98年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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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主計處函送「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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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專案報告(截至97年5月底止)乙份,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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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商業司『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計畫,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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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案,針對該部商業司『企業e幫手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商業管理與輔導-企業e幫手計畫,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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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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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商業司『促進商業發展』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推動商業現代化﹘促進商業發展,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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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標準檢驗局『低頻無線時頻傳播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標準建立維護計畫﹘低頻無線時頻傳播系統建置計畫,凍結預算數,不准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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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該部標準檢驗局『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介面整合與標準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標準建立維護計畫﹘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介面整合與標準計畫,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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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地質調查所預算委辦費凍結四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中央地質調查所「委辦費」,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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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水文資料及技術發展-委辦費、獎補助費』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企劃及保育-水文資料及技術發展-委辦費、獎補助費,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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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水資源工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設備及投資,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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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業已備妥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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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設備及投資,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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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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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本院經濟、財政、衛生環境及勞工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水再生利用取供事業模廠』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業已備妥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資源科技發展-興建2座水再生利用取供事業模廠,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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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本院經濟、財政、衛生環境及勞工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水利署『水資源規劃及管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規劃及管理」,凍結預算數,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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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7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不含「科學研究」部分)應凍結1%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准予先動支24億3,431萬2,000元,其餘10億元繼續凍結,俟國防部向帥化民委員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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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安排該局97年度預算決議有關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專案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本案預算凍結部分,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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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等2案及經濟部函送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條文、「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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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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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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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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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業協進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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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顯耀等提案為有鑑於目前產業總體經營環境各項原物料飆漲,營造業經營困難,連帶造成多處眷改工作發生工程延宕,為有效解決眷改工程延宕問題,請在一個月內儘速提供評估報告,並提出實際解決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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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等提案為針對教育部所核定「大學繁星計畫」無法落實「照顧弱勢、區域平衡」之宗旨,請教育部先界定大學繁星計畫之偏遠地區高中、教育資源弱勢高中之定義,並據以指定僅偏遠地區高中及教育資源弱勢高中才能申請繁星計畫;另,原住民高中學生如就讀前項教育部所指定之高中,而其成績排名居該校原住民學生前1%,即可以申請繁星計畫並予以錄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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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今年8月舉辦之2008北京奧運會,請政府比照春節包機與清明包機模式,與中國協商增闢奧運包機,以縮短我國民眾前往觀賞世界最高水準運動賽會的路程,同時可避免我國參賽選手因路程奔波而影響賽會表現的機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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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請即刻針對現行高等教育就學貸款檢討缺失、提出對策,包括學貸零利率、開放更多家銀行貸放服務、延長還款期限以及提高私校教育補助等方面,予以正視並確實處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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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提案為有鑒於台灣的外籍配偶仲介充斥著「交易」氣息,對於外籍配偶及其下一代勢必引發普遍且深遠的負面影響;為落實「發展新移民文化計畫」,請教育部針對外籍配偶及其下一代特別設計因應此等「交易因素」所產生心理衝擊之教育輔導相關課程,俾有效改善文化及教育上的可能後遺症問題,並降低可能發生的社會問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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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針對勞工紓困貸款,是政府嘉惠勞工之德政,但貸款利率卻要年息3.255%實屬太高,建請降低勞工紓困貸款利息,從貸款利率為年息3.255%降至2%,以示公允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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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鑑於高速公路收費站南北收費不公,收費間距「北長南短」,請將中山高員林收費站以南及二高南投名間收費站以南之收費站,通行費由40元降價10元,改為30元,或改以里程計價等,提出妥善解決方案,以符公平原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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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等提案為新竹市「進士第」具古蹟保存價值,請儘速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勘查,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等規定,編列預算進行古蹟之維護整修計畫,就交通、古蹟、觀光等因素通盤檢討,並將周圍相關古蹟劃定為古蹟園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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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行政院函送孔委員文吉等提案為鑑於原住民地區實施「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等政策,均為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權責範圍;惟該會無法落實推動該項政策,反倒製造民怨與不滿。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美意,請將前項政策相關經費及業務權責移轉至經濟部之相關單位統籌辦理,以符合民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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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行政院函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97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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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及其相關明細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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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案」及其勘誤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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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3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侯彩鳳等3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清德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