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3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2009-04-24,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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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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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孫大千等3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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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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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地質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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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八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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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黃義交等32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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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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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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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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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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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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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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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鄭汝芬等4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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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朱鳳芝等26人擬具「化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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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賴清德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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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趙麗雲等5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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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7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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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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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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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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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8人擬具「兒童照顧及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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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郭素春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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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3人擬具「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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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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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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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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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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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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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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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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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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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20日函送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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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5月13日函送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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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4日函送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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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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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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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4日函送之「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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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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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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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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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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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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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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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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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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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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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經濟部函送「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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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混合液化丙丁烷)及丁烷」商品之品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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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98)年度耕(養)地補償費預算不敷支應臺中縣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出租耕地因終止租約需補償原耕地承租人所需經費,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9,711萬3,344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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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因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之增置親等電腦資料計畫,不敷經費1億6,734萬4,000元,動支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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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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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教育部函送「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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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教育部函送廢止「專科學校設立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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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有關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農糧署「農糧科技研發」編列「獎補助費」2億2,562.5萬元,捐助「辦理建立最新科技生質燃料廠與商業運轉作業,開發能源作物提升競爭力關鍵技術」追減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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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針對該會水產試驗所所作需2項專案報告之決議案,檢送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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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函送「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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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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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教育部函送「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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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教育部函送廢止「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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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教育部函送廢止「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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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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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經濟部函送「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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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車用或攜帶式且具接收功能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接收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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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經濟部函送「97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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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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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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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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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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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97年1月31日修正發布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條文,除第2條外,其餘條文定自98年4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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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內政部函送「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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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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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準則」,名稱並修正為「農藥田間試驗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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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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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國防部函送98年度第一預備金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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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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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廢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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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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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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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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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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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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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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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經濟部函送部所屬台灣中油公司副總經理孔祥雲、探採事業部代執行長徐永耀及海域處組長湯守立等3人「赴大陸北京市訪問大陸三大石油公司洽談雙方合作」交流活動報告書暨「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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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交通部函送完成簽署之「臺美航空情報資料交換協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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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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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教育部函送廢止「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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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有關該署請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歲出預算須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請予以撤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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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函,為98年度單位預算案,其中「國土安全規劃」項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費29,545千元(後經通刪為28,252千元),經決議全數凍結,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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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中央研究院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第1款第5項有關該院預算,通過決議6項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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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會部分第(七)項決議,請該會檢討轉投資事業機構董監事遴派原則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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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針對98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編列5億9,033萬1,000元,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信業者於人口稠密住宅區設置電信基地台管理不當,引發民眾恐慌,且對於非法地下電臺取締成效不彰,無法有效進行整合,建議該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將解凍案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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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度編列5億9,023萬1,000元人事經費。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落實言論自由保障以及媒介接近使用權之設立目的,其人事經費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就廣播頻道開放計畫與廣電三法修正如何落實言論自由等報告後,始得動支,請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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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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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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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第8目「原住民教育推廣﹘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項下「輔助地方政府輔導原住民族頭目聯誼組織」編列300萬元。惟「頭目」並非各族群共有制度,補助頭目聯誼組織將對無「頭目」之族群形成差別待遇;且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組織係文化自治核心內涵,不宜政府公權力介入,相關預算實有再議之必要,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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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國內外跨族群」項下「辦理跨族群交流」編列2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以利計畫之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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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教育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98年度中等教育督導及師資培育『03均衡高中教育發展』項下編列『捐助成立國中基測專責單位』經費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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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內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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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內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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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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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內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歲出預算「兩岸週末包機及擴大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相關經費決議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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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財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國有財產局及所屬歲入預算第4款第94項第2目第1節「土地售價」科目,凍結五分之一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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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該局歲出預算第1目「國際新聞業務」第1節「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中之「督導駐外單位業務」有關「駐香港新聞處業務」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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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該局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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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內「法務、訴願及督察」中「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共3,29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案,請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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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歲出預算須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以利相關計畫之順利進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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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教育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該部98年度「一般行政」原列7億0,128萬7,000元之1/5,謹提「98年度一般行政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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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教育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該部98年度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之「01高等教育行政工作維持」原列500萬元及「04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原列6億1,565萬6,000元之1/5,檢送「延長陸生來臺研修期限及放寬大學赴大陸辦理推廣教育」解凍專案報告,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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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教育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98年度私立學校教學獎助─私立大學校院教官離退後進用學輔人力經費」、「教育部98年度學生國防教育與安全維護經費」及「教育部98年度學生國防教育與安全維護(針對軍訓教官員額政策)經費」等3份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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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有關凍結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補助安置基金承接榮工公司非營造業務」經費1億2,597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應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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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有關凍結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部分負擔醫療經費」38億2,103萬元之五分之一,應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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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為98年度「管制考核」、「政府資通建設」及「社會發展政策研究」等預算凍結需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部分,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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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應業務需要,擬動支98年度業務費等預算,請安排報告時間,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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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外交部函,為98年度預算之決議「國際合作預算凍結26億1,500萬1千元(含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經費凍結4億159萬3千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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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機密)外交部函,為該部98年度預算「國際事務活動凍結7億7,039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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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經濟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工業局「第一預備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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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請改交相關委員會主持審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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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部函為安排該部95、97年度預算有關凍結項目報告等二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本二案除第一案95年度首長特別費外,其餘同意解凍,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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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體育建設」第1節「推展全民運動」中「加強世運會選手培訓」凍結500萬元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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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體育建設」第2節「推展競技運動」中「2012倫敦奧運整備計畫」凍結5,000萬元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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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楊仁福等18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毋庸審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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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之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之公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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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貨品分類號列及品名」之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參點及第肆點、「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部分條文、「商品監視查驗辦法」部分條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條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及「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一條文及第三條附表、第四條附表等1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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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條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條文案;(二)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三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案;(三)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條文案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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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朱家連先生等為陳請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時,將「身心障礙教師」之聘任納入本法規定,或請修訂行政院訂定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俾身心障礙教師之任教權獲得保障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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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傅雲海先生為建請刪除「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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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王為男先生為陳請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5項及第10條之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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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建請提案修改「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將領有老年給付之勞工納入領取對象,爭取勞工權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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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葉仁炎先生等為建請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請重視公營事業單位退休弱勢老人晚年生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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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李仁傑先生為敬老金之發放對象排除領有生活補助之退除役老兵,及其未領有身份證之外籍配偶,陳請重視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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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王耀霆先生等為陳請刪除「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有關喪偶之單親家庭必須加計娘家財產之不合理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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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蔡蘇燕女士為對敬老生活津貼之發放方式及對象,提出建言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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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修法意見,請卓參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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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等提案為台東縣收容重度遲緩兒之教養院,刻正面臨人力缺乏的窘境,建請政府相關單位解決台東縣早期療育機構欠缺專業資源的問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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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等提案為中華電信94年民營化後,員工喪失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資格,被迫中斷公保轉投勞保;現又因勞保年資限制,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建請相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以照顧中華電信員工之生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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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福海等提案為針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僅以各縣(市)人口總數作為設置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數量之準據,未考量地方特性,除不符地方治理實際需求,亦有悖地方自治精神,建請於該準則建立多元化的衡量指標,以符實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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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卿等提案為臺灣面臨世界性經濟景氣衰退,中高年齡國民失業問題嚴重,建請訂定搶救勞工就業二﹘三年期方案,將執行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產生之就業機會,優先提供給失業國民,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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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為鑑於貓熊團團、圓圓抵台後,引發全台貓熊熱,為延伸觀光旅遊景點,帶動當地旅遊商機,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規劃於深坑地區設置自行車道,使台北縣市自行車道路網更趨完善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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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為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促進國際交流,建請政府有關單位積極爭取主辦國際大型運動賽事,建構完善之全國運動競技賽事場館網絡,整合資源強化運動選手之培訓,整建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提升運動競爭實力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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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嘉辰等提案為針對申請分期繳納交通罰鍰之無照民眾,在未繳清罰鍰前無法考領駕照之規定,顯屬不當連結,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建請公路監理機關立即修正相關規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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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提案為使大學評鑑更加健全,大學真正成為作育英才的園地,建請教育部於99學年度將校園安全維護納入大學評鑑項目之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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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促進國民健康,減少慢性疾病導致之國家醫療資源負擔與提升國人生活品質,國民營養工作法治化與制度化已是刻不容緩之事,建請儘速完成國民營養法草案送交本院審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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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等提案為針對我國國民年金制度,對於單身被保險人積欠未繳保費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但是對於有配偶者,反而處罰配偶,建請責成相關單位,參考夫妻為分居情況時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方式,研訂相關配套措施,以免政府的德政被視為懲罰已婚者的苛政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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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等提案為花蓮縣境內長期呈現南北醫療資源不均,建請督促衛生署全力協助提昇花蓮縣南區醫療服務水準,改善醫療不均之現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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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中央政府督促各縣市教育單位縝審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尤其對非志願性失業家庭子女允宜寬列預算儘予補助、減免相關費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