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3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2009-05-15,2009-05-19
-
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
二、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六、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八、本院委員邱毅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本院委員江玲君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本院委員江玲君等3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二、本院委員邱鏡淳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三、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四、本院委員林建榮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五、本院委員鍾紹和等3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六、本院委員江玲君等2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七、本院委員周守訓等2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八、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十九、本院委員李鴻鈞等3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敦義等34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民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七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八、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技師法第十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九、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9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本院委員陳杰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二、本院委員吳敦義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三、本院委員侯彩鳳等3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五、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八、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擬具「電影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國家文官學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3人擬具「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三、本院委員郭素春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五、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15日函送之「教師法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八、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請查照案。
-
五十、經濟部函送我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分別代表該部標準檢驗局與菲律賓貿易與工業部產品標準局簽署之「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沿近海捕撈鯊魚限制事項」,請查照案。
-
五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嘉義縣鰲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請查照案。
-
五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8年度截至98年3月止「各機關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
五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附件八「輸入現成船舶年限表」,請查照案。
-
六十、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
六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六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
六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八條之附件一,請查照案。
-
六十五、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
六十六、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
六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六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六十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
七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附表,請查照案。
-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樹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
七十五、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七十七、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技術處陳技正國榮及工業局方研究員志強研提之「2009年兩岸無線寬頻通訊技術合作交流訪問北京、杭州、深圳考察報告」,請查照案。
-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台灣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測勘處組長賴炤輝及國資處組長林人仰赴大陸河北省東方鑽探公司「監督二維三分量震測資料處理及後處理之解釋工作」交流活動報告書暨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請查照案。
-
八十、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台灣中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營運組邵福來赴大陸「參加2009年硫磺產業鏈大會及拜訪大陸硫磺業者」交流活動報告書暨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請查照案。
-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台糖公司企劃處蔡昭政副處長等6人,於98年3月赴大陸北京、江蘇及山東等地考察之兩岸交流活動報告書,請查照案。
-
八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
八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定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
八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定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
八十五、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
八十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98年度第1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
八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4條,定自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請查照案。
-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
九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送廢止「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
九十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辦法」,請查照案。
-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
九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98年度第1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
九十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水利署「98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
九十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增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
九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
一○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一○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一○四、行政院函送廢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請查照案。
-
一○五、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98年度第一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
一○六、經濟部函送該部水資源作業基金「98年度第1季補助團體私人撥款情形表」,請查照案。
-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一○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針對台中區農業改良場歲出預算第1目「農作物改良」97年度執行率所作需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茶葉改良場所做需專案報告之案,檢送專案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凍結40%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預算第1目「農作物改良」所作需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針對該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預算第1目「農作物改良」、第2目「一般行政」消耗品等編列數所作需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97年度上半年「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預算執行不力之檢討,以及98年度如何強化執行之改進措施,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水土保持局有關加強水土保持計畫,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應即監督所屬水土保持局執行97年度法定預算,並就98年度如何強化是項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水土保持局有關水土保持特定區劃定之作業權責分工及全台40座主要水庫之水土保持特定區劃定之作業等相關事宜,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一八、總統府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凍結該府「卸任禮遇」項下前總統陳水扁禮遇經費五分之一,待相關司法案件確認後始予動支之決議,因有關案件之審理迄於法院進行中,短時間若無法做出判決,恐影響該經費之運作,爰惠予解除本項經費之凍結,俾依據相關法規執行本預算,請查照案。
-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專案報告(截至98年3月底止),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有關本院97年12月3日第7屆第2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中有關該部公路總局決議事項:「針對台7線道路水土保持工程3000萬預算,建議凍結百分之二十,提出台7線道路水土保持近3年來重複施作之檢討報告」業經該部公路總局查處,台7線沿線3年內無重複執行工程,請查照案。
-
一二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審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業務重點及績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
一二三、司法院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院主管部分所作凍結政務人員待遇預算決議案,請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請查照案。
-
一二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請本院審議有關該部9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交通部決議(一)之預算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處理完竣,原凍結之預算同意解凍,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二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請本院審議有關該部9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八)之預算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處理完竣,原凍結之預算同意解凍,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二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請本院審議有關該部9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九)之預算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處理完竣,原凍結之預算同意解凍,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二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請本院審議有關該部9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交通部決議(三)之預算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處理完竣,原凍結之預算同意解凍,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查照案。
-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體育建設」第3節「推展國際體育」中「拓展國際體育活動空間」,凍結3,000萬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並通過決議2項,請查照案。
-
一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委辦費」,凍結3,000萬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體育行政業務」中「擴增體育運動資源」,凍結153萬1,000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體育行政業務」中「擴增體育運動資源」之「獎補助費」,凍結500萬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98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第(一)、(五)項﹘「『僑民社教業務』及『獎補助費﹘對外之捐助』預算經費凍結合共5,426萬8,000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凍結「外交業務1億38萬9,000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經費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駐外機構業務中編列駐外文化單位及駐外觀光單位凍結1,171萬9,000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經費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海軍1610級登陸艇案(8,961萬2,000元),因台海整體情勢調整等因素,需做整體規劃,暫予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憲兵司令部心戰喊話器計畫(1,592萬5,000元),經全數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一三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石油工會第一分會為請協助爭取國營事業退休員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三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白四義先生為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建請增列附加但書,未享有政府福利優惠者,視同勞基法之雇主,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符合照顧老年人生活之德政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三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立足社會志工協會為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不得申領之限制,陳請廢除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為「兒童教育照顧法草案」第27條有關「教保員」資格之一,建請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朱家連先生為建請於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時,於該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增列第二項,建議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身心障礙人員具有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應優先予以進用」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朱家連先生為建請審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時,該法第四章二十六條增列第二項,明定「各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具有教師任用資格之身心障礙教師於有適當職缺時,應優先予以聘任,但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校教師總額之10%,未足額進用之學校,不得拒絕各級政府教育主管機關之介聘」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為頃據退伍袍澤龔業存等61員,陳情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排除退伍軍人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擬之「勞工保險年金草案」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建請重新修訂「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內容,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吳笑輝建請修改「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以鼓勵人民生育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吳笑輝建請修改「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以鼓勵人民生育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福海等提案為金門雷區343萬6,848平方公尺土地,因安全問題未能依金馬安輔條例規定辦理登錄返還人民,建請增訂條例,同意土地所有權人於完成排雷之日起5年內依公告地價購回其土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等提案為提升蘇花公路行車安全及解決塞車問題,建請督促交通部於蘇花公路安裝道路監測系統、車輛流量偵測設施及建置即時路況資訊服務,讓往來之駕駛人得隨時取得路況資訊,免受塞車及落石威脅之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樹林地區街道狹小,導致都市開發緩慢,而開發三多3-2號道路延伸案連結至新莊二省道,將可有效紓解中正路及保安街壅塞的車流並提升道路利用品質,建請營建署儘速編列預算協助三多3-2號道路延伸案工程繼續施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台灣對外貿易出口持續衰退,食品出口卻逆勢交出亮麗成績,顯示台灣食品之高品質足以行銷全球,建請政府建構完整食品出口行銷計畫,適時推動國內傳統農、漁、食品業轉型,以生產精緻、富有高度競爭力的外銷食品為主,全力推銷台灣食品並提高於國際市場的能見度,持續增加食品外銷出口產值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鑒於勞動訴訟曠日廢時,讓勞工不耐久戰而被迫實質退縮,更因法官缺乏勞資關係的正確認知,無法作出合理判決,建請設置專門審理勞資爭議、講究速審速決的「勞工專責法庭」,才能在司法管道裡對勞方進行起碼的權益保障與合理對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五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為鑒於新店市青潭、美潭及員潭地區家庭污水逕自排放於青潭溪,嚴重影響新店溪流域水質與周遭環境衛生,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將上述地區列為計畫優先重點,加速建設該區污水下水道,以改善青潭溪水質與當地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等提案為新聞局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新聞組長郭冠英疑涉以「范蘭欽」之名發表辱台文章,引發高度爭議,建請各級相關部會單位立即提出解決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瑩等提案為鑒於部分家長因礙於身心障礙手冊之名稱,而遲遲不願領取;不但影響相關單位的統計及追蹤輔導,更造成外界對身心障礙者偏頗之解讀,為避免手冊持有者及家人因其名稱招致心理傷害,建請將手冊名稱予以正名為「關懷手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